创元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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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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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2023 年 04 月 0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的财产安全,根
据《民法典》、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纳入“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孙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但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一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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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第四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本办法对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孙公司不得对
外提供担保。子公司及孙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按担保事项和审批权限必须经担保
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须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有效。”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有效。”
  第九条 孙公司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
  (一)须由担保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有效”后,提交其控股母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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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须由担保方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操作程序:
决议,同时在董事会决议上明确注明:“此担保事项须经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后方有效”后,提交其控股母公司审批。
生效。
  第十条 各子公司、孙公司申请对外担保,应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
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公
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
及信用情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进行记名投票表决。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含)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
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
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方可订立担保合同。特别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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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
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担保合同时,签订人应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明显
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造成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要求删除或更改。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第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应会同法务人员
(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下同),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处及法务人员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相关对外担保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相关对外担保的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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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法务人员相关对外担保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财务部应及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担保事项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
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
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有可能,应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如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
大风险的,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债
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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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与担
保相关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孙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上述要求加强对外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三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
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公司规定妥善保
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处。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
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孙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
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当发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过失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2 年 11 月 29 日下发的“关
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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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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