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前已知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在对公司提供的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认为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且符合独立
性的要求,故对该事项予以认可,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