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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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监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
作,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完成监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监事会
主席。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
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未指定其他监事
代其行使职权或无故不履行职权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送达全体
监事,并抄送列席人员。
  监事会会议因特殊原因延期召开的,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并载明原因及变更后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用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
等方式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议程;
  (三)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四)通知日期。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每次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第五章 出席与签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监事亲自出席,并应当在有二分之一以上监
事亲自出席时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书的效力以本次监事会会议为限,监事不得一次委托其他监事出席数次监事会
会议。
  接受委托的监事应在出席会议时将委托书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并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作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签名册上签到。
              第六章 议程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依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确定,
并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年度决算报告(草案)、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预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预案);
  (四)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资产核销报告、或临时重大资产减值
计提报告;
  (五)修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报告;
  (六)其他提交会议审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经监事会审议、讨论的事项应作成会议决议交付表决,必要时也
可就有关的专题事项作成决议交付会议表决。
  出席会议的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但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
议,也可以用传真签署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七章 记录与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连同监事委托书和会议签名册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包括委托其他监事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
形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就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决议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属文件。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本公司章程有抵
触时,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规则和本公
司章程为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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