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监事会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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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修订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等相关事
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
次修订稿)》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对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公司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
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谢志勇_______________
  郑 辉_______________
  晏 庆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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