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 永鼎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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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17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4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7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 年 4 月 17 日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开发
行的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永鼎转债”)将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开始支付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值发行。
日至2025年4月15日。
年1.8%、第六年2.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1 ? i
  I :指年利息额;
   B1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19 年
AA-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4 月 15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1.5%(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鼎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20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
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
额为人民币 1.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江苏路 1 号
   联系人:陈海娟
   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传真:0512-6327186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 1 号港务大厦 9 楼
保荐代表人:陈庆龄、郑义
联系电话:021-20227900
传真:021-202279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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