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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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7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股东邱宇
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
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已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到期。2023 年
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 14 个月至 2024 年 6 月 7 日。本次补充协议
的签署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要约收购。
   一、原表决权委托事项概述
   公司股东邱宇先生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与中恒集团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该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
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之日起生效,委托
表决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该委托协议生效后,中恒集团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中
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0-002)、《关于控股股东与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暨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二、本次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3 年 4 月 7 日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延期等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
议如下:
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生效。
   三、本次签署《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稳定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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