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0二三年四月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 2 号公司 1 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邦毅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与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并宣布会议开始;
三、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五、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六、股东或股东代表针对大会议案进行提问;
七、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八、工作人员统计会议投票情况;
九、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
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件,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
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会
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
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应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进行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会议进行中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应当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议案发言不超过 3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先报所持股份数额和姓
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
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
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
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
“反对”、
“弃权”三项中任选
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弃权处理。
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
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 2022 年年度因“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辞职,以及部分激励对象 2021 年个人考核未达到良好,
公司回购该部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 292,000 股,并予以注销,公司股本自
公司拟就上述股本变动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自身需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对《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第 1.7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8,450,811 元 第 1.7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8,158,811
整 元整
第 3.1.6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8,450,811 股, 第 3.1.6 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88,158,811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 3.3.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3.3.4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 4.2.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保 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 4.2.2 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保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一款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4.2.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 4.2.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担保;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情形。
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
股东大会审议第 4.2.2 条第(五)项担保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过。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
以上审议通过。
第 4.3.5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 4.3.5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料。
第 4.4.4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 4.4.4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 4.6.3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 4.6.3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者变更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司形式; 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经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除外); 的情形除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 4.6.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 4.6.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数。 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 5.2.6 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第 5.2.6 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不超过 (一)公司发生的一般交易(提供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的,仍包含在内。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二) 有权决策的交易(购买、出售资产;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 准;
审计总资产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据;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净资产的 5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利润的 50%以下; 1000 万元;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值计算。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联交易(以两者孰低为标准) 。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
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应
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下
前两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本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5.2.15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 5.2.15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挂号
寄;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邮寄;通知时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
遇特殊情况需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在
有过半数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可即行召开董事
会紧急会议。
第 7.1.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 7.1.5 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 8.3.1 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第 8.3.1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 10.3.1 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删除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章
程中的此项规定。
因本次修订导致《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除上述条款
进行修订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请审议。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