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事宜的事前
认可意见
公司收到关联方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生物)发出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意向函》,中国生物有意向参与认购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有利于公司扩大资本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
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关联方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
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新发、汪新民、王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