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12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 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52,116,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120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1,912,233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954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所持有表决股份20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1652%。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4 名,
代表股份846,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838%。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41,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03%。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6%。
会议。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5,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4%;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115,8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孙雨顺、刘入江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