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董事会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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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控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
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 慎判断,
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 三条的规
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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