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参
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控股权并募 集配套资
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本次交
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
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的股权,不涉及立项、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 的有关报
批事项已在《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无法获 得批准的
风险已在预案和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特别提示;
二、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前,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
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 ,交易对
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
明》的盖章页)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