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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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 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控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按照《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
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
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担任本项目独 立财务顾
问的券商律师。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
金公司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以下简称“容 诚”)担
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会计师。
  金杜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E00017891P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 1 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17-1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王玲
    人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容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2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92153978E
   注册地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27-3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李友菊
    人
             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
             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金杜持有编号为 31110000E00017891P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容诚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092153978E 的《营业执照》和编号为
  金杜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 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 起草、
修改、审阅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独立财 务顾问
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
  容诚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财务 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 助独立
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提供建议,协助独立财务顾问 收集、
整理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 第三方的
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聘用协议,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项目独
立财务顾问、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项目法律顾问、聘请天职国 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项目审计机构、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本项目的备考审阅机构、聘请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本项
目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
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合
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 、收费安
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目 经验、
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 遴选出符
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式 合同起草
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目组 负责人以
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 规审查并
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方可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
方面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为券
商会计师。项目组与券商会计师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收费安排以及双方的 权利义务
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 行部管理
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 审查意见
后,中金公司方可与券商会计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聘请金杜作为本项目的券商律
师、聘请容诚作为本项目的券商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 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依法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不存
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
见》的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梁晶晶          陈   枫
              郭宇泽          冯哲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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