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0 证券简称:至纯科技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至纯科技、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本次至纯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指
象发行 180,000.00 万元(含 180,000.00 万元)的行为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本报告 指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实际控制人 指 蒋渊
尚纯投资 指 共青城尚纯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指 蒋渊、陆龙英、尚纯投资
人、控股股东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
步增强公司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资金不超过 18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计划用
于“单片湿法工艺模组、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至纯湿法清洗设备
及高纯工艺设备北方产业基地项目”和“启东半导体装备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公司所服务的主要下游产业集成电路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产业。在国家大
基金配套各地产业基金的带动下,整个集成电路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内
迎来半导体晶圆厂、硅片厂投资热潮,集成电路制造作为产业链重要环节往往能
带来产业集聚效应,带动原材料和设备的需求,全产业链景气度高。伴随着产业
发展、建厂高峰期以及技术工艺的不断进步,对生产线前端系统集成及支持设备、
半导体设备等需求持续上升。
近年来,在电子制造业转移和成本差异等因素的作用下,全球半导体产业向
亚太地区转移趋势明显,本土晶圆厂在建或规划的数量逐渐增加。半导体设备是
半导体行业的支撑行业,当前国际半导体设备产业处于寡头垄断格局,美国、日
本、荷兰是半导体设备最具竞争力的 3 个国家。在《中国制造 2025》《关于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
五年规划纲要》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国内半导体行业蓬勃发展,本土制
造企业在全球产业链的主导地位逐步增强。在半导体产业第三次转移、芯片需求
持续上升、本土产能投资扩张、国家战略支持的大背景下,半导体产业进口替代
趋势明显且空间巨大。
经过多年的技术研发、人员梯队建设及资源整合,公司建立了包括技术研发
与设计、设备制造及售后服务等能力,在系统集成及支持设备、湿法设备、光电
子等领域上均具备坚实的技术基础,逐步形成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随着国家集成电路大战略的实施,国内整个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黄金投资期,
给国内有能力提供专业设备、材料、服务等产业供应链配套的企业带来历史性的
机遇。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一方面能够
扩充公司现有产品的产能,通过建设先进的生产基地进一步提高生产规模,满足
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建设产业化基地及研发中心助力公司产品线
的扩张,进一步强化公司在半导体设备领域的技术优势并丰富产品结构,提升公
司产品的科技含量扩展公司业务规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制定了围绕半导体核心工艺的发展战略,即打造系统集成及支持设备、
核心制造设备、材料及服务的多层次业务结构,并拥有完整的产品线、具备研发
能力和多项核心技术。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将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公
司发展战略提供充分的保障和资金支持,满足主营业务扩张发展需求,有利于提
升公司产品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受益于外
部良好的产业发展趋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负债规模整体呈扩大趋势,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公司总资
产及净资产规模进一步提升,资产负债水平将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
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完成后,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单片湿法工艺模组、
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至纯湿法清洗设备及高纯工艺设备北方产业基地
项目,启东半导体装备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上述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支持领域,为公司现有业务的深化和延伸,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路径,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
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市场地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将有所增长,整体资产负债率
水平得到降低;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
因此,本次发行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进一步
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度增加;在资金开始
投入募投项目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将有所增加;在募投项目建成运营
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预计将得到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询价结果,与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上市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以及标准的适当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的 80%(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的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 P1,则:
①派息:P1=P0-D
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派送股票红利:P1=P0÷(1+N)
③上述事项同时进行:P1=(P0-D)÷(1+N)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
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
件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分析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现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前上市公司不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或者
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须
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四)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
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
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
向主业’。现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债务如何适用‘主要投向主业’,
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
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
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二)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三)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
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
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四)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
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五)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
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
合理性。”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
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综上所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
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进行披露,保证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对公
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2)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21,079,574
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股权激励、股份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发
行人总股本发生的变化;
(4)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8,244.20 万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8,545.17 万元。在此基础上,对
应选取增长率为 0%、10%及 20%三种情形来测算公司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80,000.00 万元,发行股份
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即 96,323,872 股,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影响;上述募集资金
总额和发行股票数量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募集资金和发行数量将根
据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情况、发行认购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5 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为
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6)假设暂不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的影响,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亦不代表发行人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 321,079,574 321,079,574 417,403,446
情形一: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前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变动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8,244.20 28,244.20 28,244.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28,545.17 28,545.17 28,545.1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89 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0 0.69
情形二: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前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变动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8,244.20 31,068.62 31,068.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28,545.17 31,399.69 31,399.6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0.98 0.7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0.98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9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0.99 0.76
情形三: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非前后的净利润较 2022 年度变动 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28,244.20 33,893.04 33,893.0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28,545.17 34,254.21 34,254.2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89 1.07 0.8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89 1.07 0.8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0 1.08 0.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0 1.08 0.83
注:上述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
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从
资金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未来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产生
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
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发行人把握产业发展机遇,提升业务竞争力,落
实公司发展战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关于本次发行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之“二、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
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单片湿法
工艺模组、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至纯湿法清洗设备及高纯工艺设备北
方产业基地项目,启东半导体装备产业化基地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
务,拟投资项目均与公司现有业务发展方向一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路径,具有
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
司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预计未来公司的可持续盈
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均将得到明显增益,并直
接和间接为公司中小股东持续创造价值。
公司拥有众多行业专家人才,该等人员大都拥有相关领域全球领先企业的多
年从业经历,技术实力强、管理水平高。通过多年在行业内的深耕,引进了湿法
工艺装备方面的国外专业团队,并大规模培养了国内梯队,逐步提升设备的自研、
自产。公司兼顾现有主营业务及外延发展,拥有一支专业度高、技术能力强的核
心人才队伍。
公司建立了自主研发的科研创新体系,拥有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下设
联合实验室,同时旗下设有 2 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半导体领域和光电子领域)。
公司具备高度自主研发水平,实现了设备高度自产,有效控制生产成本。目前公
司拥有覆盖气体类系统,化学品系统、液体类系统等多项核心技术产品,多项核
心产品处于研发阶段,技术储备充足,且公司研发费用持续增长,研发实力强劲。
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开发,产品和服务不断完善,在高纯工艺系统和
半导体清洗设备领域深耕多年,在行业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积累了一批
长期稳定合作的高端客户和合作伙伴,且基本为各自行业的领军企业或主要企业。
高纯工艺领域如上海华力、中芯国际、长江存储、合肥长鑫、士兰微、西安三星、
无锡海力士等众多行业一线客户;半导体湿法设备领域如中芯国际、北京燕东、
TI、华润等。
综上所述,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
均已做了良好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
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
查权,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规范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依据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上
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
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继续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优化组织
结构,推进全面预算决策并加强成本管理,进而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此外,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激励
机制,吸引与培养更多优秀人才,进而帮助公司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提升整体运
营效率。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
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保障公司股东
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将科学有效地运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提升资金使用和经营
效率,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
能力,有效降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蒋渊、陆龙英及共青城尚纯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实际控制人蒋渊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作出了如
下承诺:
担补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
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承诺人/本企业承诺
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
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和维护中小
投资者利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
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