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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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
未公开是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等;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九条   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
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
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自行或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
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要人
员。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
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
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硬)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
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其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
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
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外部人员确需接触
内幕信息的,在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
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
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司察看;
  (六)罚款;
  (七)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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