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云网: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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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
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说明会、股东大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公司网站、接待来访邮寄资
料、电话咨询、电子邮箱、现场参观、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
信息披露,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
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
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日常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
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
事前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等活动,
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
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
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
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日常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未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各分、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
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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