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生科: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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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昊海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1793
号)同意,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或“发行人”或
“公司”)以 89.23 元/股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17,800,000 股 A 股,并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负责昊海生科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昊海生科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
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F1210、
F1211B-F1215A、F1231-F1232 单元、15 层 F1519-F1521、F1523-F1531 单元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F1201-
F1210、F1211B-F1215A、F1231-F1232 单元、15 层 F1519-F1521、F1523-F153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
   保荐代表人:孙利军、罗勇
   联系人:罗勇
   联系电话:021-3866 846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366
   注册资本:17,784.53 万元注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洞泾路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侯永泰
   实际控制人:蒋伟、游捷(夫妻)
   董事会秘书:田敏
   联系电话:021-5229 35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 年 10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注:根据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及 2023 年 3 月 25 日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公司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 H 股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的一般性授权,已合
计回购并注销的 H 股股份数量为 6,574,300 股。前述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17,127.10 万元。公司将于近期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
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
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
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之上海昊海生科国际医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
“208 工程项目”)原计划于 2023 年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 2020 年初,208
工程项目工程施工人员无法按原定计划及时到岗,致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不及预
期;项目设备采购阶段,相关设备尤其是进口设备的采购、交付、验收等环节难
度加大,导致设备确认和交货期延长,进而导致 208 工程项目实施进度较预期有
所放缓。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充分考虑当
前项目建设进度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经审慎评估,208 工程项目预计
将延期至 2025 年末达到可使用状态。本次对 208 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为
公司根据 208 工程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经审慎论证作出,仅涉及 208 工程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延后,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内容、投资用途、募集资
金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延期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已就该事
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
  经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3,000,000.00 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该事
项已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构已就该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经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超募资金用途并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
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的人民币 3,241.18 万元(含利息)超募资金,以及前次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人民币 1,311.04 万元(含利息)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4,552.22 万元(含利
息)的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公司建华生物奉贤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获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0 年监管工作函件
的公告》,公告了长兴桐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长兴桐睿”)引
入有限合伙人以及出资额变更的事宜。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
基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机制,合规、审慎开展对外投资,切实保障公司所投资金安全、可回收,充分
保障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充分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 8 月 24 日,保荐机构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出具的《关于督
促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监管工作函》,要求保荐机构严格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落实持续督导责任,监督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的规范性,督促
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投资进展。
  就该投资基金事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通过书面及口头的方式督促上
市公司重点关注相关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制度履行内部决策,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2021 年监管工作函件
了约定受让欧华美科(天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美科”或“目标公
司”)部分股权,同时约定向欧华美科增资的事宜。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出具的《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问询公司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投资欧华美科相关事项。
  就本次收购欧华美科股权事宜,公司聘请了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聘请了上海勤理(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
所进行境内外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荐机构事前审阅了公司相关公告。
  公司已就该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并回复。为
出具相关核查意见以及回复该监管工作函之目的,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提供的交
易相关资料,包括其尽职调查材料、目标公司财务报表及公司章程等,基于公司
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就有关问题予以回复。保荐机构已督导发
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2021 年原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
划的情况下减持公司股份 210,000 股;2021 年 6 月 21 日,其未按照减持计划公
告的期限减持公司股份 98,999 股。楼国梁两次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308,999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合计减持金额 5,828.39 万元。楼国梁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通过公司发布致歉公告,就该等行为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了诚挚
的歉意,将重新巩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于相关规则的理
解和熟悉,并将与公司及时沟通,避免再次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况。2021 年 8 月,
楼国梁先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楼国梁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 年 11 月, 楼国梁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楼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楼国梁先生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就该股东违规减持事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通过书面及口头的方式督
促上市公司重点关注相关事项,提醒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
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目前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
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孙利军
              罗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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