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
会、管理层进行了深入询问与探讨,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针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兼顾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包
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长远利益,同意将该分配方案提交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拟续聘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
在执业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
行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续聘事宜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勇慧、毛鹏、齐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