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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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届十九次
董事会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和监督。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
提供担保外,没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目
前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现对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与公司主业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相吻合,2022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
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达到公司分红政策的标准,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的
要求;
  (三)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
事会批准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对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并使用募
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同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相符,
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良好。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 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对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我们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公司拟为
子公司项目融资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EPC 总承包单位垫资建设
及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保函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其经营业务发展的切实需
要,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绩效薪酬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完成情况,经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绩效薪酬
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
体系,能够预防和及时发现、纠正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
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公司不存在违反财政部、中国
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九、关于对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准确、客观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十、关于对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整合情况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们详细了解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整
合的具体进展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充分利用已有的项目管理
经验,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内控程序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
标的企业进行管理与整合,确保日常经营工作规范高效。我们认为:
公司对交易标的宁夏宁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整合措施合理
有效,整合符合预期,能够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22〕31 号《关
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 O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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