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ST 安控 公告编码: 2023-036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本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已披露诉
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情况等进行风险提
示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21 件,其中 118 件已结案,剩余 3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16 件,其
中 15 件已结案,剩余 1 件未结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
仲裁事项共计 105 件,其中 103 件已结案,剩余 2 件未结案。本次无新增诉讼
案件、无诉讼案件进展。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涉案金额合计为 186,842.69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案金额为 69,869.44 万元人民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37.39%;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116,973.25 万元人民
币,占累计涉案总金额的 62.61%。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已结案的诉 讼金额合计为
所有者权益】447.39%)。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
额为 67,480.73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讼总金额的 37.07%;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作为被起诉方已结案的诉讼金额为 114,539.64 万元人民币,占已结案的诉
讼总金额的 62.93%。
(4)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的判决和调解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158,817.01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390.36%),已执行
金额为 71,655.07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
公司所有者权益】176.12%),尚未执行金额为 87,161.94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214.24%)。其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65,243.00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
金额为 1,532.77 万元人民币,尚未执行金额为 63,710.23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需执行金额合计为 93,574.01 万元人民币,已执行金额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起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
根据《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及财产变价方案》,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将重整案资产包通过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
受人杭州智德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智德达)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拍卖标的,杭州智德达已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全额支付成
交价款。
公司与杭州智德达签署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是重整案资产包移交确
认书》,已将标的公司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郑州鑫胜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权利移交给杭州智德达。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安控科技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具
有不确定性,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
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有关要
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前期诉讼披露情况
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19 年
年 3 月 23 日、2020 年 4 月 7 日、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5 月 12 日、2020
年 5 月 20 日、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1 日、2020 年 7 月 31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29 日、2020 年 10 月 14 日、2020 年 11 月 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9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5 月 21 日、2021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7 月 21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年 11 月 29 日、2021 年 12 月 6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1 月 21 日、2022
年 2 月 7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2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6 月 15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8 月 5 日、2022 年 8 月 24 日、2022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10 月 12 日、2022
年 11 月 4 日、2022 年 11 月 14 日、2022 年 12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9 日、2023
年 2 月 6 日、2023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
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
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
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公告编号:2020-164)、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 公司前 期诉讼 进展 及新增 诉讼 、仲裁 的情况 的公 告》( 公告 编号:
号:2020-1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公告编号:2020-209)、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21)、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仲裁事项的公告》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37)、《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2)、《关于公司前期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
(公告编号:2020-263)、
《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2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8)、《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1-120)、《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12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1-16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70)、《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
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01)、《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及新
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关于累计
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
号:2022-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公司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关于公司前期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14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日、2020 年 7 月 3 日、2020 年 8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9 月 11 日、
年 6 月 4 日、2021 年 7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年 2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4 日、2022 年 4 月 8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2022
年 6 月 8 日、2022 年 7 月 4 日、2022 年 8 月 5 日、2022 年 9 月 6 日、2022 年
年 2 月 6 日、2023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关于公
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进展及新增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0-20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21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24)、《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2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0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公告编号:2021-025)、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1-17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8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公告编号:2022-001)、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8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
(公告编号:2022-097)、
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10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 及公司 部分银 行账 户被冻 结进 展的风 险提示 性公 告》( 公告 编号:
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
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关
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公
告编号:2023-018)。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特此公告。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涉案
序 诉讼或仲裁 处理结果/ 结案 首次披露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金额 受理日期 判决时间
号 机构名称 进展情况 情况 日期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7】京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968 号)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北京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出具的 2
西安国仪测控股 北京市海淀
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违约 告西安国仪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金。 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7.92 万元、
经济损失 3.6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8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市东 初 3987 号)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根据各方签订的《购 浙江省杭州
望智能系 浙江永炜通信有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出具
统工程有 限公司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
告支付货款及赔偿逾 民法院
限公司 回原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
期付款利息。
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18】豫 01 民初
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民
郑州百赛文计算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郑州鑫胜 河南省郑州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郑州百
机技术有限公司、 纷:
郑州贝博电子股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
有限公司 法院 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
份有限公司 权,赔偿损失。
产、销售侵犯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
损失 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浙 0105 民
买卖合同纠纷:
初 14170 号)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杭州青鸟 深圳市标盛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贸
杭州市拱墅 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民
区人民法院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 本赫 a 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共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计 1,145.02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18】成仲案字
第 1406 号)以成都仲裁委员会于
,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安控 调解结案。
成都瑞兴实业集 根据各方签订的《采 成都市成华
团有限公司 购合同》原告要求被 区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
告支付货款。
号:【2019】川 0108 执 3114 号)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
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3,547 元。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05 民
初 40136 号)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民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泽天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
根据各方签订的《旋
盛海油田 安东石油技术(集 北京市朝阳 下:
技术服务 团)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
合同》原告要求被告
有限公司 司同意于全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
支付欠款。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和
解款 4,949,400 元。
该案件(案号:【2019】鄂 1002 民
初 3197 号),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北京泽天
根据各方签订的 湖北省荆州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
盛海油田 荆州市建业石化
技术服务 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 民法院 被告荆州市建业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支付货款。 于财产保全措施实际解除当日向原
告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返还货款共计 2,638,68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豫 0928 民
初 2672 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出具《民事
根据各方签订的《仓
郑州鑫胜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结论如下:
濮阳市粮食储备 储智能化升级改造项 河南省濮阳
库 目政府采购合同》原 县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付原告工程款 231,432 元,于 2020
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合同款与违约金。
争执。?
工程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19】浙 1121 民
根据各方签订的《千
初 4834 号),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
峡湖旅游度假小镇
杭州青鸟 浙江省丽水 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民
千峡湖旅游开发 (一号区块一期)项
建设有限公司 目 11#楼弱电工程施
公司 民法院 下:
工合同》原告要求被
被告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告支付工程款月与逾
给原告工程款 1,430,496.29 元;
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0】浙 0212 民
初 390 号),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返还其持有原告的
宁波市东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业务合同、劳动人事、财务账册的
望智能系 顾笑也、蒋晨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 宁波市中级
统工程有 李玉玲 质证书及所有业务合 人民法院
被告顾笑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
限公司 同等资料。
诉。2020 年 11 月 12 日,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书》(案号:【2020】浙 02 民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19】京 01 民初
宁波梅山保税港
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出具《民
区广翰投资管理
合同纠纷: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合伙企业(有限合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 (1)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
北京安控 伙)、宁波梅山保 北京市第一
《附条件生效的支付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
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院
书》原告要求被告支 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
限合伙)、顾笑也、
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10 日内向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王瑜、沙晓东、王
限公司连带支付现金补偿款
蓓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以 636,683,357 元为基数,自
月 1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以 595,988,697 元为基数,自
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
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王瑜予以清偿;
(3)如果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
则由被告顾笑也、沙晓东、王瑜、
王蓓予以清偿;
(4)驳回原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70,473 元、保全申请
费 5,000 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沙晓东、王瑜、王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收到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顾笑也、沙晓东、王瑜、王
蓓等主体的上诉状。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收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顾笑
也、王瑜、沙晓东、王蓓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已接到你单位与顾笑也、
王瑜、沙晓东、王蓓、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
案的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受
理条件,决定立案移交执行一庭执
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
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执行程序,
履行法定义务。
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10
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
括银行存款、劳动收入、投资、固
定资产、票证、承包收入等)或债
权向本院举证,如不能在此期限内
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
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
产,将依法对本案中止或终结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应诉通
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沙晓东、王蓓因与公司及一
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顾笑也、王瑜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
的【2019】京 01 民初 647 号民事判
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
顾笑也、王瑜、沙晓东、王蓓、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
书》(【2022】京民申 506 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再审申请人沙晓东、王蓓的再
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
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晓东、王蓓的再审申请。
该案件(案号:【2021】苏 0506 民
合同纠纷:
初 4128 号),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江苏景雄 根据各方签订的《设
杭州兴源环保设 苏州市吴中 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
备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了《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
公司 买卖合同》原告要求
被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之前向原
被告支付合同价款。
告支付 750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陕 113 民
初 10614 号),以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
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
销售合同纠纷:
成如下协议:
陕西安控 根据各方签订的《销
晋中丰亿机械有 西安市雁塔 (1)被告晋中丰亿机械有限公司于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
公司 告支付欠款与违约
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金。
(2)若被告晋中丰亿到期未足额履
行,则原告陕西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并按日息万分之三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该案件(案号:【2021】京 01 民终
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及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
《执行通知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如下:北京市海淀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
北京泽天 仲字[2020]第 14841 号仲裁书,原告
劳动争议纠纷: 北京市第一
盛海油田 未见受理通 向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
技术服务 知书 338,060.34。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向
绩效工资等。 院
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向
被告支付绩效工资等共计
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与闫宝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
京 市 第 一中 级 人民 法 院作 出的
(2021)京 01 民终 6556 号文书已
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宝和
于 2021 年 09 月 02 日向本院申请强
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9 月 09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 及法律规定的义
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收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
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闫宝和提出的追加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的申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与被告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下简
被告一:吴作胜、 称“协议”),由原
陕西安控 该案件(案号:【2022】京 0108 民
被告二:丁连英、 告将其持有的陕西安 北京市海淀
被告三:陕西德利 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公司 日开庭,公司已撤诉。
化工有限公司 51%的股权转让给被
告一,被告二、被告
三作为保证人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被告未
按照各方所签协议约
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
价款,根据各方签订
协议,原告要求被告
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价款、违约金、律师
费等,要求被告二、
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
日,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后更名
被告一:陕西安控 为“四川安控科技股
石油技术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
四川安控 司 简称“安控科技”) 公司接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 开庭尚未
区人民法院 判决
有限公司 被告三:丁连英、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初 13626 号),开庭尚未判决。
被告四:陕西德利 “安控石油”)、吴
化工有限公司 作胜、丁连英、陕西
德利 化工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陕西德
利”)签订了《还款
协议》
(以下简称“协
议”), 由安控石油
向安控科技偿还借款
本金 1901 万元及利
息,吴作胜、丁连英、
陕西德利作为保证人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生效后,安控石
油于 2019 年 9 月、
分款项,剩余本金及
利息至今未还。
原告要求安控石油立
即偿还全部本息,支
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要求吴作胜、丁连英、
陕西德利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合计 - - 69,869.44 - - - - -
诉讼或 涉案 首次
序 受理 知悉 判决 处理结果/ 结案
原告 被告 案情简述 仲裁机 金额 披露
号 日期 日期 时间 进展情况 情况
构名称 (万元) 日期
山保税港 股份有限公司 任纠纷: 鄞州区
区广翰投 原告要求被告返 人民法
资有限合 还占用第三人资 院
伙企业 金并赔偿利息损
失。
损害公司利益责
宁波市东 北京市
任纠纷: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还占用的资金并
限公司 院
赔偿利息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纠
该案件(案号:【2019】浙
纷: 浙江省
宁波市东望智 根据交易各方签 宁波市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出具
限公司、邾爱莲 同》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
支付租金及违约 院
回原告陈文兵的诉讼请求。
金。
该案件(案号:【2019】粤
买卖合同纠纷: 0306 民初 9643 号),以广
广东省
深圳市科 根据交易各方签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深圳市
尔诺电子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产品采购合 院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
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告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
人民法
公司 支付未依约支付 下:
院
的货款及违约金。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尔诺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陕
买卖合同纠纷: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根据交易各方签 西安市 2019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
平顶山森
陕西安控科技 订的《买卖合同》 雁塔区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
付未依约支付的 院 被告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货款及违约金。 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集
成费及相关费用合计
该案件(案号:【2019】京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厦门国际 北京市
控科技股份有 纷: 2019 年 9 月 19 日出具的《民
银行股份 西城区 2019-8-29
有限公司 人民法 注1
保证人:俞凌、 还借款本金及利 内容如下:
北京分行 院
袁忠琳 息。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4,578.17
万元。
借款人:北京安 该案件(案号:【2019】京
杭州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控科技股份有 北京市 0108 民初 60441 号),以北
股份有限 纷:
限公司 海淀区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保证人:浙江安 人民法 2019 年 10 月 30 日出具的
中关村支 付借款本金、利
控科技有限公 院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行 息、罚息。
司、俞凌、董爱 调解内容如下:
民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3,636.54
万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安控科
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
福城路交叉口东北角不动
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该案件(案号:【2019】津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控科技股份有 天津市
纷: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
限公司 河西区
渤海银行 原告要求被告支 592.58 2019-9-29 2019-10-22 2019-11-25 《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 2019-12-24
保证人:俞凌、 人民法
股份有限 付借款本金、利 被申请人北京安控科技股
公司天津 息、罚息。 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民、陆卫
分行 5,925,809.90 元财产的保全
措施。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津市 该案件(案号:【2019】津
控科技股份有 纷: 河西区 1,801.71 2019-9-29 2019-10-22 2019-12-16 0103 民初 14682 号),以天 2019-12-24
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人民法 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院 2019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
袁忠琳、董爱 息、罚息。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民、陆卫 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息及相关费用共计 1801.71
万元。
浙江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市 2019-9-30
宁波市东 纷: 中级人 注2
望智能的名义向浙江省高
望智能系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赔 民法院
统工程有 股份有限公司 偿因滥用股东权
限公司 利造成的经济损 浙江省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失。 高级人 2019-12-12 2019-12-20 2020-1-3 2019-12-31
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
民法院
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损害股东利益纠
宁波梅山 2020 年 9 月 3 日宁波市鄞州
纷:
保税港区 北京安控科技 宁波市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原告要求被告赔
德皓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鄞州区 书》,裁定如下:
管理合伙 刘伟、张滨、王 人民法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成的第三人商誉
企业(有限 芳、 院 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减值而造成的经
合伙) (有限合伙)的起诉。
济损失。
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
诉。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0】浙 02 民终 4866
号),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案件(案号:【2019】冀
加工合同纠纷: 0922 民初 3716 号),河北
沧州鑫鹏 根据交易各方签 省青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河北省
电子机箱 郑州鑫胜电子 订的《采购合同》 11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
制造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民法院
公司 付加工货款及违 如下:
约金。 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货款及
相关费用共计 1,000,000 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与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俞凌、董爱民
借款人:北京安 金融借款合同纠
平安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控科技股份有 纷: 第四中
股份有限 2019 年 7 月 26 日在北京市
公司北京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公
保证人:俞凌、 付借款本金、利 法院
分行 司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董爱民 息、罚息。
该案件以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19】京 04 民初 733
号)之一,判定:本案移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
理。
京 0102 民初 46783 号),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出具
北京市
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西城区
人民法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
院
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申
请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出具《执行裁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 该案件(案号:【2019】豫
同纠纷: 1322 民初 6333 号),以河
河南省
根据交易各方签 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
郑州鑫胜电子 方城县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工合同书》原告要 《民事裁定书》
院
求被告支付工程 裁定:准许原告余海杰撤回
款。 起诉。
平顶山森 承揽合同纠纷: 河南省 该案件(案号:【2020】豫
郑州鑫胜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订的《承揽合同 新技术 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产业开 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支付拖欠货款及 发区人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违约金。 民法院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按约
定支付原告合同欠款及相
关费用共计 2,217,179.6 元。
该案件(案号:【2019】浙
买卖合同纠纷:
根 据交易 各方签 宁波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
订的《软件产品销 鄞州区
售合同》原告要求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的《民事裁定书》,裁定:
被 告支付 全部合 院
准许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同款项。
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技术开发合同纠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纷:
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根据交易各方签 浙江省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订的《长沙公安警 宁波市
被告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
有限公司 限公司 服务合同(二)》 人民法
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支
原告要求被告支 院
付第二阶段合同款及案件
付第二阶段合同
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合计
款。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并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5,264 元,
由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承揽合同纠纷: 0282 民初 1128 号),以慈
根据交易各方签 溪市人民法院 2020 年 7 月
宁波高新
宁波市东望智 订的慈溪市社会 慈溪市 20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区易和泰
科技有限
限公司 统项目的《施工服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
务协议》原告要求 之前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被告支付工程款。 及相关费用合计 666,910
元。
河南省国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省 该案件(案号:【2020】豫
北京泽天盛海
泰高科钻 根据交易各方签 武陟县 08 民终 2058 号),于 2020
采工程有 订的《压裂车租赁 人民法 年 8 月 31 日河南省焦作市
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合同》,原告要求 院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被告支付租赁费 解书》,河南省国泰高科钻
及滞纳金。 采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
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当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执行
内容如下: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梅 山 公司决议撤销纠 0212 民初 41 号),以浙江
保税港 区 纷: 宁波市 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 波 市 东望 智
广翰投 资 原 告要求 被告撤 鄞 州 区 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
管理合 伙 销 2019 年 11 月 6 人 民 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公司
企业(有限 日 董事会 作出的 院 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
合伙) 决议。 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京海调援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2019】第 0313 号),经
北京华宇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北京市海淀区调解与法律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援助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院 调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支付合同款项。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
货款共计 305,416 元。
买卖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京
根据交易各方签
北京市 0108 民初 2310 号),以双
西安正通 订《外协加工合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结案。和解内容如下:甲方
公司 《订货单》,原告
院 同意按规定支付乙方货款
要求被告支付货
款及利息。
该案件(案号:【2019】浙
技术服务合同纠 0106 民初 9797 号),以杭
杭州市
杭州数梦 宁波市东望智 纷: 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西湖区
人民法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付第一笔合同款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项。 驳回原告杭州数梦工场科
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乐清市远 浙江省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0
原 告要求 撤销向
方电子电 杭 州 安 控环 保 乐清市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民事
镀有限公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判决书》,判决如下:
赔偿利息损失。
司 院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 40,000 元款
项。
借款人:北京安 借款合同纠纷: 河源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控 科 技 股份 有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支 源 城 区 1602 民初 646 号),已于
限公司 付 借款本 金、利 人 民 法 2020 年 4 月 28 日调解结案。
保证人:俞凌、 息。 院 调解内容如下:
张滨、浙江安控 原告同意被告分八期偿还
科技有限公司 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金额
共计 5,113.29 万元(利息依
法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
借款人:宁波市
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中 国 建 设 东望智能系统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2,529.52 万元。
银 行 股 份 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江北区 公司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付贷款本金、利 人民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宁 波 江 北 控 科 技 股份 有
息、罚息、复利。 院 2020 年 11 月 26 日出具《民
支行 限 公 司 、顾 笑
事判决书》(案号【2020】
也、俞凌
浙 02 民终 0357 号),判决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原告向宁波市江北区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波
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执行通
知书》,内容如下: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申
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
额 25,315,164.17 元;
股份有限公司、顾笑也,俞
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费 84,263 元、执行费
借款人:北京安
嘉茂通商 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市
控 科 技 股份 有 该案件(案号:【2019】京
业保理(深 原 告要求 被告支 朝阳区
圳)有限公 付 借款本 金及违 人民法
保证人:俞凌、 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撤诉。
司 约金。 院
袁忠琳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中国农业 宁波市东望智 年 9 月 8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
银行股份 能系统工程有 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
原 告要求 被告支 宁 波 市
付 贷款本 金、利 中 级 人
宁波鄞州 控科技股份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息、罚息、复利。 民法院
分行 限公司、俞凌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宁波市鄞州区
人民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执
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执行标的金额 22,065,000 元
及利息;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中国人寿 胡国平、陈花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财产保险 平、谭璇、胡景 河北省
追偿权纠纷: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股份有限 泽、北京安控自 行唐县
公司沧州 动化有限公司、 人民法
付车辆损失费。 如下:
市中心支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费共
计 66,138 元。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国 该案件以裁决书:【2020】
上海申势 根 据交易 各方签
际经济 沪贸仲裁字第 0654 号裁决,
诚企业服 北京安控科技 订《咨询顾问服务
务中心(有 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原告要求被
裁委员 支付服务款本金及仲裁费
限合伙) 告 支付其 拖欠服
会 290,275.00 元。
务费及逾期利息。
宁波银行 借款人:宁波市 借款合同纠纷: 宁波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公司江北 工程有限公司; 付 贷 款 本 金 、 利 人 民 法 注3 江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支行 担保人:北京安 息、罚息、复利 院 5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调解
控科技股份有 书》调解结案。
限公司、俞凌 2020 年 7 月 9 日浙江省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
具了《执行裁定》 (案号: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裁定如下:
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
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
付利息、罚息、复利;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对前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执行人宁波市东
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
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俞凌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
其等额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在
(2020)浙 0205 执 1245 号
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
行指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
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
施。
该案件(案号:【2020】陕
承揽合同纠纷: 0113 民初 6212 号),以西
根 据交易 各方签 西安市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
西安正通
陕西安控科技 订 的《承 揽合同 雁塔区 2020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民
有限公司 书》原告要求被告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支 付欠款 及违约 院 内容如下:被告陕西安控向
金。 西安正通支付欠款总金额
共计 1770,322.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沪
金融借款合同纠 0115 民初 26729 号),上海
借款人:四川安
平安国际 纷: 上海市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控科技股份有
融资租赁 原 告要求 被告支 浦 东 新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民
(天津)有 付 剩余未 付借款 区 人 民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保证人:
限公司 本 息 及 逾 期 付 款 法院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俞凌
违约金。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
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等共
计 9,873,837.04 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
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执行内容如下:
一、公司向平安国际融资租
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
二、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天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该案件(案号:【2020】苏
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
买卖合同纠纷: 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出具
上海众邦 根 据交易 各方签 苏州市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盛环保科 江苏景雄科技 订《采购合同》原 吴中区 容如下:
技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 要求被 告支付 人民法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
司 到 货款及 迟延履 院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行利息。 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众邦盛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1,075,200 元。
目前已强制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经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宁波一机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济技术
浙江安控科技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有限公司 《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调解如下:
合同欠款 院
被告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原告货款 35.39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鲁
,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山东省东营市
垦利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
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 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胜利油 田 根据各方签订的
东营市 370,501.27 元及利息损失。
豪 威 科 工 北 京 安 控科 技 《工业买卖合
贸 有 限 责 股份有限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
人民法 诉。
任公司 告支付货款及逾
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
期利息损失。
院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0】鲁 05 民终 1986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收到东营市垦利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
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5,458
元,案件受理费 3,429 元。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借款人: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泽天盛海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执行
油田技术服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 裁定书》,裁定如下:
厦门国际 北京市
有限公司 纷: 评估并拍卖被执行人北京
银行股份 海淀区
有限公司 人民法
控科技股份有 还借款本金及利 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
北京分行 院
限公司、浙江安 息。 路 9 号院 5 号楼-1 至 4 层
控科技有限公 101、6 号楼 1 至 4 层 101
司、俞凌 的房产以及北京市海淀区
地锦路 9 号院的土地使用
权。
北京普林 加工合同纠纷: 河北省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北京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发展有限 订的《承揽加工合 民法院 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公司 同》,原告要求被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调
告支付加工费并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按约定支付违约 如下:
金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加工费
该案件(案号:【2020】皖
票据追索权纠纷: 1021 民初 152 号),于 2020
黄山鑫宏
原告黄山鑫宏昌 安徽省 年 9 月 8 日安徽省歙县人民
昌新材料 北京安控科技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诉被告未按 民法院 解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公司
时兑付票据。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票款 50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
上海浦东 金融借贷合同纠
北京市 《执行裁定书》,通知如下:
发展银行 纷: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
公司北京 还本金、利息、罚
院 字 64162、64163 号公证书
分行 息及复利
和(2020)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
由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变更
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注5
该案件(案号:【2020】浙
企业借贷纠纷: 0206 民初 3720 号),宁波
宁波市
宁波港豪 宁波市东望智 根 据双方 签订的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北仑区
人民法
限公司 限公司 要 求被告 支付借 判决书》,判决如下:
院
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
相应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冀
买卖合同纠纷:
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 2020
根 据各方 签订的 河北省
华北油田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民事
北京安控科技 《买卖合同》原告 任丘市
股份有限公司 要 求被告 支付拖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内容如下:
欠 的货款 及违约 院
被告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前
金。
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
约金。
承揽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陕
根据各方签订的 0112 民初 9889 号),以陕
易事特 智 西安市
浙 江 求 是嘉 禾 《陕西省储备粮 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
能化系 统 未央区
集成有 限 人民法
公司? 项目(一标段数据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公司 院
中心机房建设项 容如下:
目)》原告要求被 被告浙江求是嘉禾信息技
告支付合同款。 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
事特智能化系统集成有限
公司工程款 140.5 万元及按
照 140.5 万为基数,向原告
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
息。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于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市 2020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民
杭 州 恩 驰 浙 江 求 是嘉 禾 根据双方签订的
富阳区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人民法 内容如下: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欠
院 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
款。
前支付原告杭州恩驰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
宁波梅山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公司决议撤销纠
保税港区 0212 民初 10046 号),以宁
纷: 宁波市
广翰投资 宁波市东望智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原告要求被告撤 鄞州区
销 2020 年 5 月 24 人民法
企业(有限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
日临时股东大会 院
合伙)、宁 如下:
作出的决议。
波梅山保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税港区德
皓投资管
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
伙)
该案件(案号:【2020】浙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合同纠纷: 原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
浙江加 加 宁波市
宁 波 市 东望 智 根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息损失及违约金。
林建筑 工 鄞州区
程设计 有 人民法
限公司 告支付合同欠款、 年 1 月 18 日提请上诉。
限公司 院
违约金及其利息 2021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浙 02 民终 691 号)
,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加工合同纠纷: 该案件(案号:【2020】冀
北京市
沧州亿航 根据双方签订的 0927 民初 1416 号),被告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偿还所欠货款 从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院
及利息。 已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已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
前向原告支付 2,834,230 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买卖合同纠纷:根
北京市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纬 创 据双方签订《物资 应诉通知书
北 京 安 控科 技 海淀区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内容如下:
有限公司 要 求被告 支付货 期 注7
院 被告 与北京纬 创资通
款及违约金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 ( 2020) 京 0108 民初
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纬创资
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40,578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元并赔偿诉讼费损失 5602
上海欧 品 根据双方签订《购
北 京 安 控科 技 海淀区 元。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求 被告支 付货款
院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收
及违约金
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上海欧品机电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
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
的(2020)京 0108 民初
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品机
电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建 设工程 施工合 该案件(案号:【2020】克
克拉玛 依
同纠纷: 仲案字第 58 号),双方于
市腾达 共 克拉玛
北京安控科技 申 请人要 求被申 2020 年 9 月 15 日调解结案:
股份有限公司 请人支付工程款、 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技有限 公 委员会
违约金、律师代理 日前分批向申请人支付款
司
费、仲裁费等。 项 172.97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0】苏
苏州汇川 买卖合同纠纷:原 吴 中 区 0506 民特 456 号),公司于
四川安控科技 2020-9-8
股份有限公司 注6
公司 其货款及违约金。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前支付 50 万,2021 年 1 月
元。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收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
内容如下:
原告申请执行的与被告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标的为 1,513,200 元及利息。
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
执行到位。至此,苏州汇川
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执行的(2020)苏 0506 民
特 456 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
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该案件为小额诉讼,已于
北京精诚 北京市
买卖合同纠纷:原 案件因涉及 3 个案号,其中
创信智能 北京安控科技 昌平区
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其欠款。 个案号判决如下:
公司 院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39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案号:(【2020】京 0114
民初 14241 号)以北京市昌
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出具 《民事判决书》
,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该案件(案号:【2020】沪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
上 海 熙 菱 宁波市东望智 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原 告要求 被告支 浦东新
付 其货款 及违约 区人民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金。 法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00 万
元,违约金 271,398 元等。
该案件(案号:【2020】津
加 工定做 合同纠 天 津 市 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
天 津 波 普 北京泽天盛海
纷: 滨海新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民
原 告要求 被告支 区 人 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付其款项及利息。 法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给付原告款项 1,121,378
元及利息。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行通知书》(案号:【2021】
津 0116 执 3816 号),执行
内容如下:
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延迟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具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
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前支付
原告货款及相关费用共计
宝鸡市 利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 京 市
诺 德 电 子 北 京 安 控科 技 告 诉 称 被 告 欠 其 海 淀 区 未见受理通
科 技 有 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要求支付货 人 民 法 知书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
公司 款、律师费等。 院
民法院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
出具《执行通知书》(案号:
【2021】京 0108 执 7731
号),执行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引用法律法规相
关条款用汉字数字,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借款方:北京泽
天盛海油田技
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
术服务有限公
金 融借款 合同纠 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
宁波银行 司; 北京市
纷: 金及利息等共计 1,805.87 万
股份有限 担保方:西安安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2020-11-16
公司北京 控鼎辉信息技 人民法 书
还 借款本 金、利 2、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分行 术有限公司、北 院
息、罚息复利。 公司、俞凌对上述债务承担
京安控科技股
连带保证责任;
份有限公司、俞
凌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泽天盛海的给付义务
中泽天盛海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 与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3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信银行 被告一宁波港 案 外人执 行异议 宁 波 市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股份有限 豪进出口有限 之诉: 北仑区 0206 民初 6517 号)
,于 2020
公司宁波 公司; 被告一起诉并冻 人民法 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北仑
分行 被告二宁波市 结了被告二银行 院 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
东望智能系统 账号,原告认为, 书》,裁定如下:
工程有限公司; 被冻结的银行账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一、被
号系被告二的应 告二的起诉。
收账款,该应收账
款已质押给原告,
故提议本案之诉,
要求解除对上述
应收账款的查封、
冻结等执行程序。
该案件(案号:【2020】浙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
借款人:宁波市 2021 年 2 月 8 日出具的《民
东望智能系统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金融借贷合同纠
中信银行 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 内容如下:
纷:
股份有限 担保人:王瑜、 海曙区 被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公司宁波 北京安控科技 人民法 还清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
还本金、利息、罚
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院 利息、罚息和复利等共计
息及复利。
顾笑也,徐辉、 93,710,616.92 元。
俞凌 2021 年 12 月 15 日,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
通知书》(案号:【2021】
浙 0203 执恢 998 号),执
行内容如下:
宁波 市东望智 能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瑜、顾
笑也、徐辉、俞凌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1 年 2 月 8 日作出
的 ( 2020) 浙 0203 民初
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
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2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
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
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
执 行 标 的 金 额
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
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
受理费 259,527.5 元、执行
申请费 160,851.09 元。
根据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行已将其对借款人东
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王瑜、顾笑也、俞
凌、徐辉享有的权利(句括
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
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
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金融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
合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宁波 金融资产 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
的受让方,现要求借款人东
望智能及担保人北京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王瑜、顾笑也、俞
凌、徐辉立即向宁波金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
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
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
保责任。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借款人:北京安 年 3 月 29 日出具《民事判
控科技股份有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 1、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宁波银行 北京市
担保人:俞凌、 纷: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股份有限 丰台区 无应诉通知
公司北京 人民法 书
信息技术有限 还本金、利息、罚 等共计 4,990.39 万元;
分行 院
公司、西安赛天 息及复利。 2、俞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
实业发展有限 务在最高额 5,000 万元内承
公司 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
定的安控科技的给付义务
中安控科技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
宁波银行对西安赛天实业
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地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
公司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
第一项确定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
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
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
作出的(2021)京 0106 民
初 194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06 月 16 日立案。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沧州华云 北京市
加工合同纠纷:原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运通电子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设备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加工费及违约金。 定书》,裁定如下:
公司 院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
诉。
该案件(案号:【2020】陕
买卖合同纠纷: 0112 民初 22354 号),以西
根 据各方 签订的 西安市 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
陕西众业
北京安控科技 《销售合同》,原 未央区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民
股份有限公司 告 要求被 告支付 人民法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限公司
货 款及逾 期付款 院 内容如下:
损失。 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温岭市东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南仪表股 北京安控科技 根 据各方 签订的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0108 民初 43377 号),以北
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原 人民法 知书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司 告 要求被 告支付 院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民
其货款及利息。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
解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 265,760.03
元及诉讼费 1,322 元,共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借款人:
北京泽天盛海
华夏银行 金 融借款 合同纠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北
油田技术服务 北京市
股份有限 纷: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有限公司 海淀区
担保人: 人民法
魏公村支 付 贷款本 金、利 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院
行 息、罚息及复利。 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撤
、俞凌、董爱民
回起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天津金沃 买卖合同纠纷:原 北京市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能源科技 北京安控科技 告要求被告支付 海淀区 未见传票与 2021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民
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货款、违约金、律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公司 师费等。 院 内容如下: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货款、
违约金等,共计 60,829 元。
远东宏信 借款方:北京安 保理合同纠纷:原 天津市 2021 年 3 月 31 日,天津市
(天津)融 控科技股份有 告要求被告向其 滨海新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
资租赁有 限公司、杭州安 支付回收款及逾 区人民 行裁定》(【2021】津 0116
限公司 控环保科技有 期付款违约金等。 法院 执 5464 号),裁定如下:
限公司;担保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
方:北京泽天盛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
海油田技术服 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务有限公司、浙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江安控科技有 务有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
限公司、杭州青 有限公司、杭州青鸟电子有
鸟电子有限公 限公司、俞凌、张滨银行存
司、俞凌、张滨、 款 6,177,835.04 元及迟延履
徐辉 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
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借款方:四川安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控科技股份有 金融借贷合同纠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北京银行 北京市
限公司 纷: 内容如下:
股份有限 海淀区
公司上地 人民法
控科技有限公 还本金、利息、罚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
支行 院
司、俞凌、董爱 息及复利 及罚息等,共计
民 42,248,731.27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执行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
司、俞凌、董爱民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
一案,(2021)京 0108 民
初 2512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
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地路支行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借款方:北京泽 0108 民初 2537 号),以北
天盛海油田技 金融借贷合同纠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银行 北京市
术服务有限公 纷: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民
股份有限 海淀区
公司翠微 人民法
担保方:四川安 还本金、利息、罚 内容如下:
路支行 院
控科技股份有 息及复利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8
限公司、俞凌 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利
息、罚息等共计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执行内容如下:
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俞凌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
支行一案,(2021)京 0108
民初 2537 号文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翠微路支行向本院申
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北京映翰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通网络技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支 朝阳区 未见传票与
术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付货款、利息、违 人民法 应诉通知书
年 4 月 30 日出具《民事判
限公司 约金、律师费等。 院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映
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 139,500 元及利
息违约金等。
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北京映翰通网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2021)京 0105 民初 34971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
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21-07-06 依法
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
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河南海洋 北京泽天盛海 合同纠纷: 河南省 该案件(案号:【2021】豫
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 告双方支付货款 人民法 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 2021
公司 安控科技股份 及违约金。 院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民事调
有限公司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
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等共计 229,538.5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仲案字第 0340 号),以北
京市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如下:
(1)被申请人北京泽
天盛海仍有 5,006,018 元的
贝克休斯 买卖合同纠纷: 货款尚未支付予申请人,被
(中国)油 北京泽天盛海 根据各方签订的 北京市 申请人应分期偿还上述欠
务有限公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员会 天盛海应支付违约金及仲
司 其货款及利息 裁费用等共计 1,076,125.5
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内
容如下:
你(单位)与贝克休斯(中
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一案,(2021)京仲调字第
力。贝克休斯(中国)油田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
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等规
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
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贝克休斯(中国)
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出的追加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
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执行
异议之诉
杭州江航 杭州青鸟电子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 该案件(案号:【2021】浙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原告要求被告支 杭州市 0104 民初 138 号),杭州市
有限公司 付货款及违约金。 江干区 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人民法 4 月 27 日出具《民事裁定
院 书》裁定结案,裁定内容如
下:
允许原告杭州江航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撤诉。
该案件(案号:【2020】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向原告深圳博海粤能
深圳市博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无应诉通知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电
海粤能科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技开发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间不明 并支付利息。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深圳市博海粤
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
(2020)京 0108 民初 4752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深
圳市博海粤能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行向本院申请强制
执行,本院于 2021-07-07
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条等规定,责令你
(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
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西咸新区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沣西新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宏信木器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诉讼费。
厂 付利息。 院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等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内容如下:
西咸新区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被告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前
沣西新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向原告支付货款 50,000 元
宏信木器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诉讼费。
厂 付利息。 院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执行内容如下:
你(单位)与西咸新区沣西
新城宏信木器厂一案,
(2021)京 0108 民初 1350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
咸新区沣西新城宏信木器
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07-12 依法立案
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容如下:
西安万美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1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2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曰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西安万美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5 万元,
并支付利息。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西安万美 告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四川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元,并支付利息。
付利息。 院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
京 0108 民初 15954 号文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
人西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17 日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
于 2021 年 08 月 18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24 条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
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
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西安万美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容如下:
有限公司
付利息。 院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十日内向原告西
安万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承兑汇票票据金额 10 万元,
并支付利息。
克信智能 能系统工程有 根据各方签订的 鄞州区 0212 民初 2976 号),以宁
股份有限 限公司 《采购合同》原告 人民法 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院 2021 年 4 月 16 日出具的《民
依约支付的货款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及利息。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
款 1,339,675.88 元,并以未
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0 日起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买卖合同纠纷: 年 5 月 13 日出具《民事调
根据双方签订的 北京市 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容
安徽天光
北京安控科技 《采购合同》原告 海淀区 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人民法 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之
限公司
依约支付的货款 院 前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及违约金。 2,690,814.21 元。
公司 于收到北 京市海
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
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
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3355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安徽天光传感器
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9 月 16
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
院于 2021 年 09 月 26 日立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该案件(案号:【2020】京
北京泽天盛海 0115 执 482 号),于 2021
北京斯迪 石油工程技术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年 3 月 20 日签署执行和解
莱铂油气 有限公司、克拉 原告要求被告支 大兴区 协议书,进行和解,和解内
技术有限 玛依泽天盛海 付未依约支付的 人民法 容如下:
公司 石油工程技术 货款及违约金。 院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
有限公司 金 3,747,274 元,首笔支付
不低于 200 万元,剩余款项
自中止执行裁定下达的次
月开始,每月 28 日前按 15
万元/月分期支付。
该案件(案号:【2021】京
收到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
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北京市
民间借贷纠纷: 容如下: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还本金及利息 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院
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
费 14,152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负担 533 元,由被告
负担 13,619 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七日内交纳。
该案件(案号:【2020】京
买卖合同纠纷: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市
天津滨耀 根据双方签订的 年 5 月 27 日出具《民事判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未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院
及时支付的货款 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
滨耀特控货款 963,218,4 元.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内容如下:
被告与天津滨耀特控科技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
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
(2020)京 0108 民初 40707
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天津滨耀特控科
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08 月
本院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
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北京众恒 票据追索权纠纷: 北京市 该案件(案号:【2021】京
恒信自动 北京安控科技 原告要求被告承 海淀区 0108 民初 17685 号),公司
化设备有 股份有限公司 兑商业汇票并支 人民法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北
限公司 付利息。 院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民事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内
容如下:
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之前向原告北京众恒恒信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西安
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款 102,647 元。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借款方:宁波市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金融借贷合同纠
华夏银行 东望智能系统 宁波市 16,470,000 元, 支 付 利息
纷:
股份有限 工程有限公司 鄞州区 1,367,440.26 元、
复利 398.83
公司宁波 担保方:北京安 人民法 元、罚息 4,803.66 元,并支
还本金、利息、罚
分行 控科技股份有 院 付自 2021 年 3 月 23 日起至
息及复利
限公司、俞凌。 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费 5,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安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
民法院(2021)浙 0212 民
初 9973 号民事判决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 收到宁波 市鄞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
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控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银
行存款、收入 17,997,642.75
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
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效力。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买卖合同纠纷: 0108 民初 17854 号),以北
根据双方签订的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北京市
北京京海 《空调项目采购 2021 年 5 月 10 日出具《民
北京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支付未依约支 内容如下:
院
付的货款及违约 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前
金等。 给付原告质保金及违约金
共计 21,760 元。
该案件(案号:【2020】浙
计算机软件开发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合同纠纷:根据双 2021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民
杭州天阙 宁波市东望智 宁波市
方签订的《购销合 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
同》原告要求被告 如下:
公司 限公司 民法院
支付合同价款及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违约金等 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同
价款及违约金共计
北京纬创 四川按空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无应诉通知 该案件(案号:【2021】京
资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各方签订的 海淀区 书,受理时 0108 民初 24256 号),以北
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原 人民法 间不明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1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民事
其货款及利息 判决书》判决结案,判决内
容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北京纬创资通科
技有限公司人民币
失,支付律师代理费 10,000
元。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民事判决
书》,判决内容如下: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
西安万洲 根据各方签订的 传票中未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时间 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等共
院
其货款及违约金 计 207,61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
借款人:杭州青
该案件(案号:【2021】浙
鸟电子有限公
金融借款合同纠 0106 民初 5969 号),公司
司
浙商银 行 纷: 杭州市 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
保证人:四川安
股份有 限 原告要求被告立 西湖区 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公司杭 州 即归还借款本金 人民法 调解内容如下:
限公司、浙江安
城西支行 及利息、罚息和复 院?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
控科技有限公
利 息、律师费等共计
司、俞凌、董爱
民
该案件(案号:【2020】京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能科科技 根据各方签订的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决结案,判决内容如下: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其货款及利息
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该案件(案号:【2021】京
买卖合同纠纷: 0108 民初 14622 号),以北
北京市
北京京海 根据各方签订的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
院
其货款及利息 内容如下:
被告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前原告货款 20,940 元及案
件受理费 162 元。
该案件(案号:【2021】
浙 01 民初 1666 号),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一:浙江安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
控 科 技 有限 公
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
司
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借
被告二:北京泽
款本金 111,918,619.56 元,
天 盛 海 油田 技 金 融借款 合同纠
支付计算至 2021 年 6 月 2
交 通 银 行 术 服 务 有限 公 纷: 浙江省
日止的利息 1,143,426 元及
股份有 限 司 原 告要求 被告立 杭州市
公 司 杭 州 被告三:四川安 即 归还借 款本金 中级人
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另
西湖支行 控 科 技 股份 有 及利息、罚息和复 民法院
行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限公司 利
止)。
被告四:俞凌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袁忠琳
杭州西湖支行有权以浙
被告六:董爱民
(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
被告七:陆卫
第 0047365 号不动产登记
证明项下抵押物以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
高债权额 14500 万元范围内
优先受偿。
三、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
项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应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
责任。
四、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
民、陆卫对前述第一项浙江
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
项在最高债权额 15000 万元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诉
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
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
公司提出上诉,收到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
票》(【2022】浙民终 952
号)通知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
院在线服务—浙江作为被
传唤人参与线上审理。
公司申请撤诉并收到浙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
如下:
准许浙江安控有限公司
撤回上诉。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
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2022 浙 01 执 1448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
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
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北
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四川安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俞凌、袁忠琳、
董爱民、陆卫款项人民币
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安
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泽天
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俞凌、袁忠琳、董爱
民、陆卫名下相应价值的财
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判决结论如下:被告杭州青
借款人:杭州青
浙江耀江 杭州市 鸟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鸟电子有限公 民间借贷纠纷:
企业服务 江干区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本
发展有限 人民法 金 1,798,487 元及违约金
江安控科技有 还本金及利息
公司 院 14,434.25 元及律师费诉讼
限公司
费等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案
号:
【2021】浙 01 民终 8417
号),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1】浙
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出具《民事判
决书》判决结案。判决结论
如下:被告杭州安控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借款人:杭州安 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
控环保科技有 金 2,278,037.58 元、罚息
限公司; 190,782.63 元及律师费诉、
南京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保证人:四川安 讼费等费用。
股份有限 纷: 拱墅区
公司杭州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限公司、浙江安 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分行 还本金及利息 院
控科技有限公 书》(裁定书案号:【2022】
司、董爱民、俞 浙 0105 执 1246 号)具体内
凌 容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
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
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董爱
民、俞凌银行存款人民币
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
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该案件(案号:【2021】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北京实创 物业服务合同纠
北京市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民事
上地物业 纷:
四川安控科技 海淀区 未见受理通 判决书》判决结案,内容如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法 知书 下:
有限责任 付物业费及水电
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公司 费
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
务费、水电费、采暖费共计
该案件(案号:【2022】浙
借款人:杭州青 0105 民初 1312 号),公司
鸟电子有限公 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收到杭
司; 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
保证人:四川安 的《民事裁定书》【2022】
南京银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 杭州市
控科技股份有 浙 0105 民初 1312 号之一内
股份有限 纷: 拱墅区
公司杭州 原告要求被告偿 人民法
控科技有限公 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
分行 还本金及罚息 院
司、杭州安控环 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针对
保科技有限公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爱民、俞 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
凌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与重整程序的事实。故
有关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
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
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
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传票》,该案
件以案号(【2022】浙 0105
民初 7368 号)在杭州市拱
墅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通
知内容如下: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应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
作为被传唤人参与此案开
庭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
内容如下: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息
被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
费 37,460.7 元。
被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安控科技有限
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董爱民、俞凌对被
告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南京市拱墅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
知书》【(2022)浙 0105
执 5428 号】,具体内容如
下:
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
还贷款本金 23,411,667.22
元,支付罚息 234,008.54
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续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 8.4825%计算至
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
付律师代 理费 37,460.7
元;
有限公司、杭州安控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董爱民、俞凌
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共同负
担案件受理费 160,216 元,
申请执行费 91,083 元。
西安粟米 陕西安控科技 技术服务合同纠 西安市 该案件(案号:【2022】陕
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 纷:根据双方签订 中级人 01 知民初 297 号),西安市
公司 的《技术服务合 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同》原告要求被告 月 12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
支付合同价款。 书》,调解内容如下: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案件
受理费共 42.1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2】陕
技术服务纠纷:根 01 知民初 298 号),西安市
西安粟米 据双方签订的《技 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陕西安控科技
有限公司
公司 要求被告支付合 民法院 书》,调解内容如下:
同价款。 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诉讼
费、案件受理费共 81 万元。
该案件(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2076 号),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收到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出
承揽合同纠纷:根 四川省 具的《民事裁定书》,宜宾
西安正通 据双方签订的《外 宜宾市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
四川安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人民法 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有关四
合同价款。 院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宜宾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
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
区人民法院《传票》内容如
下:
该案件新(案号:【2022】
川 1521 民初 5062 号),将
于 2022 年 8 月 18 日开
庭。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
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
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
法院提起。四川省宜宾市中
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针对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申请,并已决定对四
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重整程序,有关四川安
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
事诉讼,只能向四川省宜宾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院
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 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
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
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根
该案件(案号:【2022】京
据原告与被告一
被告一:北京泽 0108 民初 14770 号),公司
签订的《液流空化
天盛海油田技 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收到北
北京阿杰 储层改造增产措 北京市
术服务有限公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
克能源科 施合作合同》等, 海淀区
技有限公 原告要求被告一 人民法
被告二:四川安 京阿杰克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 支付用户结算款。 院
控科技股份有 司于 2022 年 5 月 8 日向法
被告一为被告二
限公司 院提出撤诉,法院于同日准
全资子公司,原告
许原告撤诉。
要求被告二对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北京泽 该案件(案号:【2022】京
金融借款合同纠
天盛海油田技 0108 民初 21098 号),尚未
纷:
术服务有限公 开庭。公司已提管辖权异议
北京信达 原告要求被告偿 北京市
司 申请。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资产管理 还借款本金及利 海淀区 受理通知书
股份有限 息;该借款系华夏 人民法 未写明日期
控科技股份有 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
公司 银行与原告达成 院
限公司 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四川
债权转让安排所
被告三、俞凌、 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处
致。
董爱民 理。
该案件(案号:【2022】皖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 1282 民初 4034 号),安徽
安徽云龙 根据各方签订的
郑州鑫胜电子 界首市 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
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院 结论如下:被告郑州鑫胜公
其货款及违约金
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货款 371000 元及逾
期付款违约金。该案件公司
提起上诉。
公司收到安徽省阜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2)皖 12
民终 7338 号】判决结案,
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案号:【2022】冀
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出具的
加工合同纠纷:原
沧州宏信 河北省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
郑州鑫胜电子 告要求被告支付
科技有限公司 加工费及利息损
有限公司 民法院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失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货款 40000 元及利及
逾期付款损失。
该案件(案号【2022】豫 1503
建设工程施工合 民初 5726 号)以河南省信
信阳市
河南绿科 同纠纷: 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出具
郑州鑫胜电子 平桥区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请人支付工程款、 判决结论如下:
院
违约金.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支付给原告施工工程款
该案件(案号[2022]浙 0106
民初 8301 号)以杭州市西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杭州市
杭州安鸿 根据各方签订的 月 31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
郑州鑫胜电子 西湖区
科技有限公司 人民法
有限公司 告要求被告支付 具体内容如下:
院
其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郑州鑫胜电子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
共计 200,000 元。
合计 - - 116,973.26 - - - - - -
注 1: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知悉后,与对方沟通进行调解,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立案,
简易程序审理,当天 9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注 2: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从东望智能员工处得知诉讼信息后,去法院查询并沟通相关情况,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立案,因此知悉时
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3: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与对方沟通,所以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注 4: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为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05 月 18 日立案并执行,公司过后才收到执行裁定书;
注 5: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 2020 京中信执字 00365
号文书。
注 6:公司知悉时间 2020 年 9 月 8 日为诉前调解时间,2020 年 9 月 24 日为案件受理时间。
注 7:该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由于调解当日缺少代理人委托手续,后续补充了委托手
续,法院收到委托手续后方才邮寄调解书,调解书落款时间为调解时间,实际收到《民事调解书》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