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 永茂泰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张志勇、李英、李小华)

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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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志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永茂泰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
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英,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
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
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
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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