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11 股票简称: 盛屯矿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期:2023 年 4 月 10 日
会议召开日期:2023 年 4 月 17 日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依法行使职
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
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未经
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和
拍照。
三、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2023年4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上述人员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
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到达会
场, 办理签到登记,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复印件、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干扰
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将依法劝其退场。
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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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各项权益。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
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除涉及公司商
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回答股东提问,建议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大
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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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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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伟明盛青”)拟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农行温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亿
元的项目前期贷款,公司拟与农行温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按股权比例 10%
为参股公司伟明盛青向农行温州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公司副总裁邹亚鹏先生、副总裁熊波先生担任伟明盛
青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关联方,
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 年 05 月 23 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滨海四道 888 号综合办公楼
(5)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亿元整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
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永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20%,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10%。
( 8 ) 最 近 一 期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 产 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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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公司副总裁邹亚鹏先生、副总裁熊波先生担任伟明盛青的董事,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方 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
(主债权)
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担保范围 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
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伟明盛青是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上述担保是根据关联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
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伟明盛青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按股
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该担保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不利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现提交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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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