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出具本持续督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陈振瑜、姜志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34.SZ
注册资本 34,896.0212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 2 号附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 2 号附 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宪法
实际控制人 孙希民、孙宪法、孙宪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23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信证券作为民和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民和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
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
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展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地点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
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履行各项承诺。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民和股份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民和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
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民和股份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在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民和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公司和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等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在发行保荐期间采取了事前审
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督导
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信证券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与持续督导期间,民和
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
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用完毕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民和股份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振瑜 姜志刚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