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
独立意见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作为独立董事,我
们已收到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审阅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株洲
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权益的授予安排、行使安排、变更、
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表决,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贺守华、凌志雄、张丕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