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八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将审议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的全
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会前提交的《关于<安徽
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等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实和长远利益。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修订稿)的议案》等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八次(临
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慈生
朱卫东
陈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