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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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
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公司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本制度适用
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
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境内下属子公司或合伙企业。
           第二章 保密和档案管理规范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
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
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及境外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
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
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
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
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
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
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
外监管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
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
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并要求其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
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
文件、资料的,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对有关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
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提出对公司在境内进行检查或调查
取证的,公司应当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
意。
         第三章 保密和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
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按照公司其他有关保密的制度执行,或参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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