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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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55         证券简称:鼎际得           公告编号:2023-022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
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9.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
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34%。其中首
次授予149.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总数的83.29%;预留授予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
的0.3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
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
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
股的1.02%;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
万股的0.79%,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7.86%;预留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22%,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2.14%。
公司名称: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再明
注册资本:13,346.6667万
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烯烃聚合高效催化剂、聚乙烯催化剂、抗氧剂及其副产品(除危险
品)、改性剂、预混剂、抗静电剂、成核剂、硬脂酸盐、给电子体、精细化工产品(以上产品生
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及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外);氮(压缩的)、聚丙烯催化剂(副产品:
盐酸);批发(无仓储):三乙基铝、异丁烯、苯酚、乙烯(压缩的)、乙烯(液化的);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危险品货物运输(2类1项,2类2项,3类,8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普通货物运
输;动产(除危险品)及不动产租赁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上市时间:2022年8月18日
公司简介:公司是国内少数同时具备高分子材料高效能催化剂和化学助剂产品的专业提供商,形
成了聚烯烃高效能催化剂和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业务体系,公司致力于为高分
子材料行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产品。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聚烯烃催化剂领域的研发
积累,已形成了以齐格勒-纳塔第四代催化剂为核心的产品序列,并在茂金属催化剂进行了研发布
局,能够覆盖聚烯烃的主流生产工艺,是国内主要聚烯烃催化剂供应商之一。公司主要产品通过
瑞士SGS认证,广泛应用于塑料等高分子材料。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
覆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国中化、国家能源集团、延长石油、中煤集团、恒力石化、浙
江石化、万华化学、宝丰能源等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期比
主要会计数                                   2021年               上年同
  据                                                         期增减
                                调整后              调整前         (%)
 营业收入 899,787,634.63        738,723,057.06   731,145,428.75 21.8 527,941,469.34
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 110,109,653.20        134,715,848.12   131,521,286.21 -18.27 103,073,328.85
  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 106,569,374.11      130,207,564.96   127,013,003.05 -18.15 104,125,327.85
性损益的净
  利润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37,963,001.67       105,569,767.99   105,569,767.99 -64.04 60,237,762.84
 量净额
                                                          本期末
                                                          增减(
                              调整后             调整前          %)
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 1,506,959,021.52 737,136,931.01 733,942,369.10 104.43 597,366,773.91
 净资产
 总资产 1,761,650,176.07 1,172,297,682.35 1,169,103,120.44 50.27 979,888,362.50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张再明先生,董事辛伟荣先生、玄永强先
生、阎冰先生,独立董事吉瑞先生、郭杨龙先生、宋正奇先生。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及职工代表监事尹楠先生,监事燕兆勇
先生、张寨旭先生。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分别是:王恒先生、池素娟女士、吴春叶先生、佟秀永先生、李
金阁先生、计良连先生、祝平先生。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9.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
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34%。其中首次授予149.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拟授予权益总数的16.7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授予情况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33%。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
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35.5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1.02%;
其中首次授予105.5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346.67万股的0.79%,约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77.86%;预留3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13,346.67万股的0.22%,约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22.1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
  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
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
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
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期不少于10天。
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
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良连   高级管理人员               5              11.36%
            业务骨干人员6人                 14             31.82%
            中层管理人员16人                25             56.82%
                   合计                44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
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吴春叶    高级管理人员         20          14.76%     0.1498%
        祝平     高级管理人员          5           3.69%     0.0375%
        李金阁    高级管理人员          4           2.95%     0.0299%
        中层管理人员(11人)          18.5         13.65%     0.1386%
         业务骨干人员(6人)           20          14.76%     0.1498%
         核心技术人员(6人)           38          28.04%     0.2847%
              预留部分            30          22.14%     0.2247%
              合计             135.5        100.00%    1.015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
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女。
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需要以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36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
定满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3.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
票。
     以公司股票为标的授予的股票期权,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本次授予行权价:
     (1)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即63.36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7.92元。
     (3)公司A股股票的单位面值(1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68元/股,即公司董事会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满
足生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6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以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作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3.36元的50%,为每股31.6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7.92元的50%,为每股28.96元。
  (3)公司A股股票的单位面值(1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1.68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
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
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行权期    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
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
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
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
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
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
性股票。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
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
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50%
  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
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
一并回购。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
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
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
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第一个行权期 2023年   (1)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3)会计年度2023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第二个行权期 2024年   (1)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3)会计年度2024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第三个行权期 2025年   (1)以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3)会计年度2025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注:
  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其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Y          100%      95%       80%      0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
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C级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
批次行权,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D级,公
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绩效考
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指
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指标,同时结合了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
安全、环保事故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安全环保的理念和要求。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3年-2025年
主营业务收入逐年增长不低于10%,以及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5年净利润逐年
增长不低于10%的业绩目标。
  公司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
的条件以及对应的行权比例。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
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
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进行解除限售,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1)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
   限制性股票       增长率不低于21.00%;
   第一个解除 2024年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21.00%;
               (3)会计年度2024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
               公司需满足条件(1)或(2),同时满足条件(3):
               (1)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
   限制性股票       增长率不低于33.10%;
   第二个解除 2025年 (2)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限售期        33.10%;
               (3)会计年度2025年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安全、环保事故
               。
  注: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子公司石化科技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解除限售期石化科技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第一个解除       POE项目按设计施工方案,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
    限售期        位确认完成中期交付;
   第二个解除       POE项目投产,产品投入市场且净利润超7亿元(不含7亿元
    限售期        )。
 注:
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持有限制性股票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
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评结果        A     B       C     D
  标准系数Y     100%   95%     80%    0
  在激励对象不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情况下,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Y;在
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情况下,若当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子公司石化科技
业绩考核同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层面标准系数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
的,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授予协议书》中对考评结果与标准系数有另外约定,则个人
绩效考核要求按照《授予协议书》中约定的执行,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核
指标分为三个层次: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子公司石化科技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及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层面选取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指标,同时结合了无被监管部门通报的
安全、环保事故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安全环保的理念和要求。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4年、2025年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21.00%和33.10%的业绩目标;以及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2025年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21.00%和33.10%的业绩目标。
  对激励对象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情况向下,子公司石化科技设置考核条件。在达
到一定考核要求的前提下,属于子公司石化科技员工的激励对象方可按设定解锁限制性股
票。该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子公司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设置的业绩条件。
     公司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
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前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
限售的条件以及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
的。
     若在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增发等事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应进行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
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
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 )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
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
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
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
  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
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
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
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权利义务关系。
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
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
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
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
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
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6)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
       /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
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
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出应有贡献。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
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用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
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
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
(一)公司发生变化的处理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系的,董事
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
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加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注销。
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
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解除限售。
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
限售条件之一。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其已获准行权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1)激励对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
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
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股权激励计划终止或激励对象放弃行权时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董事会审议草案当日用该模型对授予
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假设授权日为2023年4月下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
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
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
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
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
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
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线性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
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下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
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
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首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案)》 ;
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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