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ECport Technologies Co., Ltd.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特别提示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港”、
“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
人”)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电港按照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配套规则发行定价,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
限制为 10%。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揭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新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
前五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
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
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59,900,09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批
(行业分类代码 F5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属于
发业”
“F51 批发业”,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批发业(F51)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3.60 倍。
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
况如下:
扣非前 市盈率(倍) 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扣非后 EPS 收盘价
EPS -扣非前 扣非后(2021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 年) 年)
平均值 34.48 34.96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考虑到英唐智控 2021 年未实现稳定盈利,市盈率较其他可比公司明显偏高,在计算行业均值
时将其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11.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6.81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23
日(T-3 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13.60 倍,超出幅度约为 97.12%,
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4.96 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有可能会
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
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
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
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股价波动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市场化定价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
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
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全球产业格局进入深度调整时期,部分国家通过贸易
保护的手段,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当下,我国在部分高端电
子元器件领域的关键技术方面,仍面临被国外厂商“卡脖子”的不利局面。因此我国电
子信息产业在供应链和成品出口等环节,仍将持续面临来自国际贸易摩擦的多重挑战。
报告期内,公司授权分销业务代理的国际产品线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恩智浦)、Micron(美光)、ADI(亚德诺)、Renesas(瑞萨)、Nvidia(英伟达)等国
际原厂。此外,公司客户涵盖多个知名电子信息产业制造商,其旺盛的产能需求是公司
业绩增长的根本动因。
若未来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公司可能因国际贸易管制措施无法采购部分国外原厂产
品,或无法及时采购进口电子元器件,或因下游客户受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导致产能需求
下降,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03,893.92 万元、-173,774.30 万
元、-471,127.78 万元和-561,965.06 万元,因业务快速扩张及上下游账期差异,使得公
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多。
该情况符合行业惯例,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中间环节,在当下电
子元器件供应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了给下游客户供应稳定、采购成本可控、交期符合预
期的电子元器件产品,分销商往往需要通过提前采购的方式进行备货,以降低产品供应
不稳定的风险。同时,分销商上游一般对接原厂,下游一般对接终端电子产品制造商,
上游供应商给予公司的账期一般短于公司给予下游客户的账期,因此电子元器件分销行
业对分销商的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公司未来业务规模有望进一步增大,如公司无法合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或融资
成本出现大幅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 75.82%、83.00%、88.13%和 89.98%,
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主要系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对分销商的资金实力有较高的要求,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公司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的需要,
加之公司目前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大部分资金需求通过银行借款解决,因此资产负债率
相对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及时取得银行贷款,将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返款政策的风险
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中,部分原厂(主要是欧美原厂)与分销商的交易采用 Point
of sales(以下简称“POS”)返款模式。该模式下,分销商先以原厂价目表价格(即名
义采购价)向原厂采购,在分销商实现产品销售后,分销商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成本价
按差额向原厂申请返款,计算方式为:(名义采购价-成本价)*数量,原厂审核通过后
开具 Credit Note(抵扣货款凭据)返款给分销商。
POS 返款的计算涉及大量的客户、物料型号,且不同原厂返款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原厂的分销政策,原厂会不定期对授权分销商的分销活动和返款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返款申报不符合原厂相关政策,存在无法足额收到返款或者返款被
收回的风险。
(五)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电子元器件是现代电子工业的基础,是当今一切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的核心部
件。电子元器件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广泛,涉及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计算机、
汽车电子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电子元器件市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宏观经济波动
的影响。国际贸易环境、经济增速等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电子信息产业的
上下游供需平衡,进而对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带来重大影响。
如果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等宏观经济的负
面情形,公司所处的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势必受到冲击,公司的业务发展速度可能放缓
或下滑,从而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六)产品推广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作为多年来稳居行业前列的境内分销商,截至 2022 年 6 月末,公司已获得 126
家国内外知名电子元器件原厂的授权资质,深度覆盖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
计算机、汽车电子等下游应用领域。公司紧密跟踪原厂的产品开发情况以及下游电子信
息产业发展趋势,持续为原厂向市场推广新产品,全力推动电子信息产业的应用创新。
但电子信息产业日新月异,技术更替进程较快,上下游产品推出速度提升,要求公
司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快速理解新技术或新产品,从而帮助客户实现新产品的快速应用,
以应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变革。
如公司对下游行业的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或未来电子信息行业技术发生重大变革,
或公司无法及时掌握新技术从而帮助客户实现技术的成熟应用等情形发生,可能导致公
司重点投入产品面临下游需求不足的局面,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市场波动及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分销的产品主要包括处理器、存储器、模拟器件和射频与无线连接
等产品种类,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通讯系统、工业电子、计算机、汽车电子、安防监
控、人工智能等应用领域。报告期内,随着 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
快速发展,工业数字化、汽车电动化、万物互联化等行业趋势显现,下游电子信息产业
需求快速增加,公司各产品种类细分市场以及各应用领域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带动了公
司业绩的高速增长。
业电子元器件需求较为疲软,如未来公司各产品种类细分市场或下游各应用领域市场增
长速度放缓或国家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导致部分下游应用领域电子元器件需求恢复
缓慢,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业绩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4 号),同意深圳中电
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
通知》(深证上〔2023〕27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中电港”,证券代码为“001287”。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8,427.3692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4 月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中电港
(四)股票代码:00128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5,990.009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997.5024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
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4,273,692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75,626,40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不
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息”)、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
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的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
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5,701,33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
持股数量(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中电信息(SS) 238,180,452 31.34 2026 年 4 月 10 日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SS) 80,790,338 10.63 2024 年 4 月 10 日
国风投(SS) 53,860,225 7.09 2024 年 4 月 10 日
中电坤润 53,860,225 7.09 2024 年 4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
亿科合融 51,606,485 6.79 2026 年 4 月 10 日
前已发行股
中国电子(SS) 32,718,662 4.31 2026 年 4 月 10 日
份
大联大商贸 27,356,405 3.60 2024 年 4 月 10 日
中电发展 21,894,128 2.88 2024 年 4 月 10 日
同沁同立 9,658,153 1.27 2024 年 4 月 10 日
小计 569,925,073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5,701,332 0.75 2023 年 10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51,290,692 6.75 -
行网上网下
网上发行股份 132,983,000 17.50 -
发行股份
小计 189,975,024 25.00 -
合计 759,900,097 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如下: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
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者营
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上述标准,具体如下:
上市标准要求 公司情况
符合,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367.69 万元、
符合,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累计为 70,974.86 万元
符合,公司最近一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
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33,675.42 万元
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符合,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累计为 816.00 亿元
亿元
注:公司净利润数据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孰低计算。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CECport Technologies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56,992.507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周继国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住所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太阳能产品、仪表
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产
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
经营范围 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
商务活动及咨询业务(不含限制项目)
;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
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提供电子元器件分销、设计链服务、供应链协同配套和产业数据
主营业务
服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
所属行业 F51 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电话 0755-82531616
传真 /
电子邮箱 zdgdb@cecport.com
董事会秘书 姜帆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 合计持股
间接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数量 数量(万
量(万股) 股比例 情况
(万股) 股)
(%)
通过亿科合
周继
国
陈雯
海
占发行前
直接持 合计持股
间接持股数 总股本持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起止日期 股数量 数量(万
量(万股) 股比例 情况
(万股) 股)
(%)
吴志
锋
通过亿科合
董事、总
经理
蔡元
庆
王明
江
尹顺 监事会主
川 席
唐艳
丽
通过亿科合
通过亿科合
副总经 通过亿科合
张文
学
律顾问 136.57 万股
通过亿科合
陈红
星
万股
通过亿科合
董事会秘
书
万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电信息直接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1.7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电
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5 年 5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74995A
注册资本 364,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64,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中电迪富大厦 3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桂林
股东构成 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100%
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供应链服务;网信产业园区运营服务;智能终端
主营业务
技术、产品及创新服务
与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关系
主营业务的关系
本次公开发行前,中国电子通过中电信息控制公司 41.79%股份,并直接持有公司
下:
公司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9 年 5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10249W
注册资本 1,848,225.199664 万元
实收资本 1,848,225.199664 万元
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甲 1 号楼 19 层
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3 号中电长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曾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90%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 10%
主营业务 提供电子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
与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其他关系
主营业务的关系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
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的
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亿科合融持有本公司 5,160.6485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
本的 9.05%;员工持股平台亿科合思、亿科合达、亿科合拓通过亿科合融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亿科合融、亿科合思、亿科合达及亿科合拓的具体情况及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亿科合融及其合伙人亿科合思、亿科合达、亿科合拓均为员工持股平台,除了亿科
合拓有限合伙人徐俊斌已于 2023 年 1 月离职、目前正在办理回购手续之外,其他最终
权益持有人均为公司在职员工,不存在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在相关持股平台中拥有权益
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亿科合融的出资构成、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6,984.7214 100.00
亿科合融的合伙人中,亿科合思、亿科合拓、亿科合达分别持有亿科合融 30.1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亿科合思间接持有本公司 1,554.2981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72%,其合伙人如下: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
合计 5,117.9021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亿科合拓间接持有本公司 1,077.9622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89%,其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550.3704 100.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亿科合达间接持有本公司 428.0597 万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0.75%,其合伙人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409.6576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亿科合融、亿科合思、亿科合达及亿科合拓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 股数(万 占总股本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股数(万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国家集成电路基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金(SS)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 股数(万 占总股本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股数(万股)
比例(%) 股) 比例(%)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网下发行限售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份 个月
小计 56,992.5073 100.00 57,562.6405 75.7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股份
网上发行无限售
股份
小计 - - 18,427.3692 24.25 - -
合计 56,992.5073 100.00 75,990.0097 100.00 - -
注:SS 是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其为国有股东。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271,641 人,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
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合计 57,126.6373 75.18 -
注:SS 是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表示其为国有股东。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18,997.502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0.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二)19.8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三)26.8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四)26.5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2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向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2,982,524股,约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6,992,500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
根据《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571.1163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上取整至500
股的整数倍,即75,990,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本次发行总量的7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653392911%,有效申购倍数
为1,530.47268倍。
根据《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1,641,653股,认购金额为1,563,902,837.64元,网上投
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341,347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56,992,024股,
认购金额为677,065,245.12元,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41,347股,包
销金额为15,935,202.36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706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总额为 225,690.3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359.11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213,331.22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12,359.11 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合计 12,359.11
注 1、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如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四舍五
入造成;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
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6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13,331.2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18 元(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4432 元(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和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2SZAA40466)。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信永中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XYZH/2023SZAA4B0057)审阅报告。2022 年度经审阅的财务数据以及 2023 年一季
度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二) 审计基准日后至招股说
明书签署日的经营状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与保荐人中金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6950000004922139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751076892091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17227180525700004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755923044610811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2023年3月2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
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电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
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
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中电港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李邦新、王申晨
项目协办人:吴友兵
项目组其他成员:潘志兵、李金华、邱能彦、王雨琪、刘潇霞、吴家鸣、刘付匀
联系人:王申晨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邦新、王申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
情况如下:
李邦新:于 201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筠诚和瑞环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完成了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
好。
王申晨: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执行稳健医疗
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深圳北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IPO 项目、上
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项目、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托本公司管理,且若发行人未来实施配股、缩股、股份拆细、
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本公司受托管理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受托管理的该部分股份。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存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应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调整。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公司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进行调整)。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
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
(2)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相关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
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支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该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均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按照《股份托管协议》委托中电信息
管理的情形除外)本公司直接持有的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守上述承诺。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
上市后 6 个月内存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应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调整。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公司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进行调整)。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
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
(2)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相关收益归发行人
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否则发
行人有权暂时扣留应支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该上交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
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亿科合融的承诺
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定
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
进行调整)。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
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亿科合思、亿科合达、亿科合拓的承诺
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中电发展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守上述承诺。
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定
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
份。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中电坤润、国风投的
承诺
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
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公司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
行人股份。
(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大联大商贸、同沁同立的承诺
司/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
相关规定。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公司/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
行人股份。
(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继国、刘迅、张文学、
肇敏、周杰、陈红星、姜帆的承诺
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0 月 10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
市后 6 个月内存在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应按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调整。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如本人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将在就任相关职务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述承诺: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承诺转让比例
的限制。
因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应按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调整)。
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
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本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制定了《深
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
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下述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公司可以视实际情况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 3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1)公司回购
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行使的表决权包括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直接行使表决权时投赞成票。
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增持
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的,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增持方案。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
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 10%。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相应进行调整)。
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
施增持方案。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制定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允许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并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之后实施。
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稳定股价的相应措施和具体方案终
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
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稳定股价措施触发后,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
和具体方案的要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还应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且
在发行人告知其在限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控股股东
支付的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方案
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要求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其在限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发行人有
权暂停或暂缓发放相关人员薪酬,直至其按稳定股价方案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为止;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本预案和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中规定的义务的,则控股股东或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总经
理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将提请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
因导致控股股东、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或实施其
他稳定股价措施的,不视为违反本预案的规定、不视为违反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
(二)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承诺
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决权时将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公司行使的表决权包括本公司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及本公司接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委托管理的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中电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本公
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发行人为稳定股价
之目的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直接行使表决权时将对回购股份的相
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继国、陈雯海、潘玫、吴志
锋、刘迅、蔡靖、周杰、肇敏、张文学、陈红星、姜帆的承诺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对
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相关会议上的表决投赞成票。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及
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的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承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
份。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
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
份。
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人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有)。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
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承诺
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继国、陈雯海、潘玫、吴志锋、刘迅、蔡靖、
蔡元庆、王明江、吕飞、周杰、肇敏、张文学、陈红星、姜帆的承诺
公司利益。
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电信息的承诺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
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司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
付给发行人。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
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周继国、陈雯海、潘玫、吴志锋、刘迅、
蔡靖、蔡元庆、王明江、吕飞、尹顺川、王炜、唐艳丽、周杰、肇敏、张文学、陈红
星、姜帆的承诺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如有),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份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
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完成之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根据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
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单一年度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少于母
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指: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投资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大会批准。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
证报告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承诺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中伦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
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信永中和承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中京民信承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
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
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等
申报文件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