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3-010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
司”)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的 1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2021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第四
期解除限售条件,对应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涉及激励对象 80 人,公司决定予以回购并注销。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预计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
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自 2022 年 4 月 27 日起 45 天内,公
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
首次授予的 18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时,2021 年公司业
绩未达到第四期解除限售条件,对应当期限制性股票不予解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80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B882356171),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8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184,73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预计将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
   股份合计       754,210,692        -184,730    754,025,962
  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
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按
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尚须根据《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
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欧普照明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