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
并购重组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信安世
纪”)收到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并购重组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
(并购重组)
〔2023〕2 号)
(以下简称“《重组委意见落实函》”),公司已会同相
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重组委意见落实函》要求对所涉及
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说明: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
一致。
致。
本回复的字体:
《重组委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重组委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或补充 楷体
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巩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控制的相关安排。
【回复】
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二、(九)之“4、本次交易完成后,巩固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控制的相关安排”补充披露如下:
“4、本次交易完成后,巩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控制的相关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毛捍东出具的关于实缴出资义务的承诺函,本次交
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的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认缴出资所占比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
信安世纪 10,640,000.00 5,240,000.00 80.0000
毛捍东 1,907,363.83 0.00 14.3411
缪嘉嘉 560,000.00 560,000.00 4.2105
普世纵横 107,658.87 0.00 0.8095
普世人 84,977.29 0.00 0.6389
合计 13,300,000.00 5,800,000.00 100.0000
(2)在公司章程方面的安排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毛捍东、缪嘉嘉、普世人、普世纵横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普世科技需召开股东会,审议修改普世科技章程,
并在普世科技章程中明确股东表决权按照认缴比例行使,本人/本企业应当在审
议修改普世科技章程的过程中投赞成票;
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80%的股权,拥有
表决权比例 80%,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超过 2/3,根据《公司法》、标的公司章
程的约定,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股东会普通决议、特别决议事项均有决定权。
(3)在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安排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普
世科技财务管理工作,董事会及监事会席位中上市公司委派人员占据大多数。详
见本报告书第七节 一、
“(九)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因此,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能够控制标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标的公司拥有绝对控制
权。
(4)在内控管理方面的安排
在内控制度方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将纳入上市公司的管理体系,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的内控制
度,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进行整体的管控。
通过上述各方面的安排,将巩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并购重组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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