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1-
法律意见书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市朝阳区安家楼 50 号院 A3 号楼二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马红英主持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4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法律意见书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9:15 至 2023 年 4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29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其中 1 名为关联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3 名(其中 7 名为关联股东)。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合计 14 名(其中 7 名为关联股东,1 名关联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
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48,219,58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0.18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9 名(其中 4 名为关联股东),拥有及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兼总经理刘俊君、副总经理陈娟因故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法律意见书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
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8,219,5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8,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关联股东王琰、王沈北、刘祎、叶慧玉、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许雪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