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大豪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大豪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大豪科技本次交易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并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大豪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查验情况
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之日起至披露《大豪科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之日(即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子女)。
以上纳入核查范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合称“自查主体”。
(二) 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户为指数化及量化投资业务账户,上述账户投资策略是基于交易所及大豪科技发
布的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发出股票交易指令。此类交易表现为一篮子股票组
合的买卖,并不针对单只股票进行交易,属于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 ETF、
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等范畴,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
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中信建投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
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综上所述,中
信建投上述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大豪科技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
系,中信建投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买卖主体 买卖人身份 交易日期 买卖方向 成交数量(股)
上市公司高管
穆春元之配偶
穆子健
李宝生
上市公司聘请的第
王渼中 三方服务机构
员工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大豪科技股票的情况。
(三)对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买卖大豪科技股票行为的说明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相关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报告、情况说明,查阅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访谈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郭丽系上市公司高管穆春元之配偶。郭丽本人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
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
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
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对郭丽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穆春元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知悉本人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用其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
项,本人之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
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
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郭
丽、儿子穆子健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穆子健系上市公司高管穆春元之子。穆子健本人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
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
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
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对穆子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穆春元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知悉本人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用其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
项,本人之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
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
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之配偶郭丽、儿子穆子健使
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郭
丽、儿子穆子健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李宝生系上市公司董事张晓红之配偶。李宝生本人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交易
相关事项前,从未知悉或探知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
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使用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以下简称“股票买卖行为”)
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
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
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对李宝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张晓红已出具《说明》:
“本人从未向任何人员泄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或建议任何人员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未利用任何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
本人不知悉本人配偶李宝生使用其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事项,本人之
配偶李宝生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
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且发生在距本人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职务之前超过6个月,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若本人之配偶李宝生使用其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本人及本人之配偶李宝生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
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王渼中系上市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员工。王渼中本人已出具《关于股
票交易的情况说明》:
“本人王渼中,系有多年投资经历的散户,平时以短线交易为主。2022 年 7
月 19 日,注意到大豪科技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后于 60 日均线处得到有效支持,遂
逐步建仓买入,后续几个交易日股价突破压力位受阻,于 7 月 25 日清仓。本次
交易未受其他任何信息干扰,完全出于本人的技术经验判断。本人成为北京友传
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后,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加入大豪科技重组推进事宜项目
组,此后未再交易过大豪科技的股票。”
王渼中任职机构北京友传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王渼中交易情况的
说明》:
“本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与大豪科技敲定本次重组推进事项的合作事
宜,并于同日创建了项目沟通群。友传咨询项目服务小组也于同日组建。主要服
务人员为王渼中,向丽。王渼中之前未参与过大豪重组项目相关事宜,是从项目
组成立后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王渼中在 2023 年 2 月 28 日之前 6 个月至今,
没有交易过大豪科技的股票。”
二、 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自查范围内
主体就 2020 年 12 月 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8 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出具的查询结
果,以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
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何鹏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