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拟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天职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韦利行:
侯为满:
李红梅:
何勇军: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