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1 页
三、附件……………………………………………………………第 12—16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631 号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聚合顺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聚合顺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
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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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聚合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
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合顺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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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的
规定,将本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9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888.70 万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05 元,共计募集资金 55,615.34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046.36
万元和税款人民币 182.78 万元(税款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52,386.2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
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930.5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638.48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0〕198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67 号文),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采用包销方式,
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530,600 张,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494,970
张,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 14,430 张,每张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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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0,4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636.00 万元(其
中,不含税保荐承销费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 36.00
万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 19,764.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
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
用 205.40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9,594.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83 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50,638.48
项目投入 B1 39,161.7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291.75
项目投入 C1 583.74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182.15
补充流动资金 C3 7,176.35
项目投入 D1=B1+C1 39,745.45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73.90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C3-D1+D2 4,190.58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190.58
差异 G=E-F 0.00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19,594.60
项目投入 B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19,6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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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46.73
项目投入 D1=B1+C1 19,626.5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46.73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14.81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14.81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作为保荐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另行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后,公司连同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沙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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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证发〔2022〕1号)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
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2 个募集资金专户、1 个定期存款账户,募集资金
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4,000.00
二级账户大额存单户
合 计 4,190.58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1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 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城西支行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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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实际以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 13,567.81 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年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的投资金额为 13,559.81 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金
额为 8.00 万元。经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 4,300 万元人民币(含)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流动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
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000 万元人民币购买
现金理财产品。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产 10 万吨聚酰胺 6 切片生产项目结余金额 7,176.35 万元(包含利息收入扣除手续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费后的净额 125.30 万元)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注]公司未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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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注 1]年产 18 万吨聚酰胺 6 新材料项目共有 3 条生产线,其中 3 号线已于 2022 年 12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注 2]公司未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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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
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
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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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
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
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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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仅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
完备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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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贾川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
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
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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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
复印件,仅用于说明许安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
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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