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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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
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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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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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日内(或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
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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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
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
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
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虚假或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作出
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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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
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
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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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具体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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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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