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信海直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玥 联系电话:0755-23835227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艳 联系电话:010-6083838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适用
数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云网有
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部
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
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
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核查意见
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财务有
限公司金融业务预计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3 年 3 月 22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引、通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对外担
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培训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不适用
执行
无 不适用
变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责任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出具
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如下:公司控股股
东中国中海直有限责任公司(前身
为中国中海直总公司)向公司承诺 是 不适用
不再发展与公司相同和有竞争的
业务,并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
规定,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干预公司的决策或利用控股股
东地位作出不利小股东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
责任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出
具承诺如下:公司与中国中海直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海直")于
升机场使用协议》。根据公司发行
可转债的需要,中海直向公司出具
了《承诺函》,就双方签订的《深
是 不适用
圳直升机场使用协议》的有关事项
作出进一步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公司(指中海直,下同)
具备并将切实维持《深圳直升机场
使用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许可
的效力和效果,并采取迅速的措施
以取得该协议所需的其他批准、许
可,并维持该等批准、许可的效力。
(2)本公司将确保股份公司(指
中信海直,下同)依《深圳直升机
场使用协议》正常使用深圳直升机
场及其配套设施,确保股份公司对
深圳直升机场及其配套设施的使
用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影响。
(3)若因深圳直升机场土地权属
出现争议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直接
或可预见的损失,本公司将对上述
损失给予赔偿。
有限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出
具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
占用方面的承诺如下: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信集团向公司出具不进行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承诺事项是:
(1)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中
信集团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
不限于单独、合伙经营,投资)与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是 不适用
成竞争的业务。(2)自 2012 年 10
月 31 日起,中信集团将不直接或
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合
伙经营,投资)与公司目前及未来
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
(3)自 2012 年 10 月
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
司及公司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中信集团
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4)
中信集团将促使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3)
项承诺。如中信集团或其直接/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未履行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中信
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承诺如
下:公司对海直租赁未来业务安排
相关事项出具以下承诺:1、由于
本公司对类金融业务的战略调整,
未来将不再经营融资租赁相关业
务,并将通过多种方式稳妥推进解
决本公司目前经营的类金融业务,
具体方式包括本公司所持海直租 是 不适用
赁的股权以合理公允价格转让给
第三方或引入第三方以合理公允
价格向海直租赁增资等;2、在推
进解决目前存在的类金融业务过
程中,本公司将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必
要的程序,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利益。
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股份限售
是 不适用
承诺如下: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认购的股份。
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数
平衡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嘉数
平衡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康曼
德 003 号主动管理型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康曼德 105 号投资基金;康曼
德定增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景航空
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不适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华资
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舒钰强;王世春;吴晓锋;张奇
智;张仕龙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时出具股份限售承诺如下:自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指
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调整,中信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刘艳女士负
责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方面
的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中信证券委派公司项目
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王玥女士、刘艳女士,
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为止。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或者保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22 年 6 月
整改情况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
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
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
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
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
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
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
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
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
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
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
认 定 : 汤 臣 倍 健 在 收 购
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
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
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
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
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
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
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
的计量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定。
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创意信息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
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
斌、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
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
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
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中信证
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
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
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中
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
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