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6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6 日,以 70 元/股的价格向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 颖 蒋文功 朱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