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或“主承销商”)作为
颀中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对颀中科技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
见,以及主承销商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主承销商就颀中科技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6.82%。初始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为 5,00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为 25.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
回拨。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确定: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4)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
述配售对象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
(三)参与数量
商)中信建投证券的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5%,即初始跟投股数为 1,000.00 万股。具体比例和跟
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
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
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
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拟认购金额
序号 投资者类型
者名称 上限(万元)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任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司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限公司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7,508.00
注 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合肥颀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
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注 2:本次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
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 2,000.00 万股;同时,认购规模上限合计
不超过 12,008.00 万元。
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000.00
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 25.00%。符合《实施细则》中“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
(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发行证券
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
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的要求。
二、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818 室
法定代表人 史艳晓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03-18
经营期限 2014-03-18 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 (
“1、未经有
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经营范围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中兵投
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保荐人核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中兵投资 100%的股权,为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持有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为中兵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中兵投资系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全资
子公司,是兵器工业集团开展股权投资、资本运作、金融服务的专业平台。兵器
工业集团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产业集团,产业布局包括不限于光电信息、北斗产业、
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截至 2021 年末,兵器工业集团资产总额
资承担着为集团公司实体经济插上资本翅膀的特殊使命,要为集团公司资产盘活
和资本倍增做出重要贡献”这一基本要求,中兵投资定位于兵器工业集团的资本
运营中心与价值创造中心,属于大型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
截至 2022 年末,中兵投资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为 2,797,875.65 万元,
净资产为 1,132,538.72 万元,实现营业总收入 67,743.35 万元、净利润为 45,148.00
万元。目前,中兵投资旗下已拥有中兵融资租赁公司、中兵国际(香港)公司、
中兵财富管理公司、香港鑫汇公司、中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
五家子公司,同时,发起设立了中兵国调军民融合基金、陕西军民融合投资基金。
截至目前,中兵投资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雷电微力(301050)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投资参、控股公司超过 30 家,包括北方导航(600435)、光
电股份(600184)、国泰君安(601211)、光大永明等上市、非上市公司,累计投
资超 500 亿元。
经保荐人核查中兵投资提供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办
法》相关内容,兵器工业集团授权中兵投资在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证券类
投资业务以及联合兵器工业集团相关单位共同投资结构化产品等范围内开展金
融投资业务。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相关会议纪要及说明,中兵投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已经过其董事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就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会议纪要、战略配售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等向兵器工业集团
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兵器工业集团知悉中兵投资作为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并将按照中兵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推进落实相关战略合作
内容,积极协调中兵投资与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开展技术和产品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中兵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双方本着开放、诚恳、务实的合作精神,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务
优势,共同努力推动颀中科技与中兵投资关联企业在集成电路先进封测领域积极
探索业务或技术合作,促进颀中科技综合实力提升。
(二)中兵投资将积极协调和促进兵器工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颀中科技
相关领域开展技术和产品合作。集团下属云南北方奥雷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国内最早从事 VR/AR 领域微型 AMOLED 显示器研制生产的企业之一,同时
集团多家子企业积极布局民用电子领域,包括智能汽车、高端医疗、智能手机
MEMS 传感器等相关方向。上述领域与颀中科技在显示/非显示封测业务均具有
相关性。中兵投资将积极协助颀中科技加强与集团上下游有关单位沟通,围绕上
述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和业务合作。
(三)颀中科技将积极发挥在先进封测领域技术优势以及相关产业链资源优
势,根据集团相关产业链单位发展需要提供技术攻关、产品测试、产业合作等相
关产品或服务,推进先进封装技术在产品性能、成本、应用领域方面的优化拓展。”
综上所述,中兵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核查,中兵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中兵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
的相关规定。中兵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兵投资 2021 年度审计报
告及 2022 年 12 月份财务报表,中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
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中兵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公司作为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②本公司具有
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
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④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
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
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⑤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二)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改基金”)
根据混改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MC49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821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洪凤
注册资本 7,07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12-24
经营期限 2020-12-24 至 2030-12-23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
(除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查询,混改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QN313
管理人名称 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 年 5 月 12 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混改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查阅混改基金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查询,结合公开披露文件,混改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诚通混改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持有其
权,并通过诚通混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混改基金,故中国诚通为混改基
金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中国诚通实际控制人,为混改基
金实际控制人。
根据混改基金的说明,并经保荐人核查,混改基金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由中央企业国有资本
运营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建材联合投资有
限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
运集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等共19家央企、国企和战略投资机
构发起设立的国家级基金,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亿元,一期注册资本为707
亿元,管理规模为807亿元。因此,混改基金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发起设立的国家
级大型基金。混改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联影医疗(688271)、
华大九天(301269)、中钢洛耐(688119)和中复神鹰(688295)等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混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严格程序、规
范操作、宜改则改、稳妥推进”的原则,一方面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另一方面围绕“十四五”规划,布局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综上所述,混改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混改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核查,混改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混改基金已承诺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关于自有资金投资方向
的相关规定。混改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混改基金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
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混改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
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混改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公司作为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②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
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
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④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⑤发行人及主承销
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
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
他利益安排诱导本公司或向本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⑥如违反承诺,本公
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
根据国华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国华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678322868
住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7 号中信泰富大厦 12 楼 1210-1211 室
法定代表人 刘益谦
注册资本 484,625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08 日
经营期限 2007 年 11 月 0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
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营范围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华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国华人
寿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
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华人寿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茂集团”)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公司,持股比例为 44.56%;王薇,持股比例为 11.25%;刘益谦,持股比例为 10.47%;民生
加银基金-平安银行-民生加银鑫牛定向增发 76 号资产管理计划-民生中信建投南京 5 号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持股比例为 2.56%;王扬超,持股比例为 1.4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1.3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13%;泰达宏利基金-浦发银行-
富立天瑞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立天瑞华商凤凰山七号私募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为 0.28%;
李绍君,持股比例为 0.27%;陈永正,持股比例为 0.21%。根据天茂集团相关公示信息,其
控股股东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益谦。
根据国华人寿提供的说明、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天茂集团持
有国华人寿51%的股份,且国华人寿系天茂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重要非全资
子公司,因此,国华人寿的控股股东为天茂集团。根据天茂集团相关公示信息,
并经保荐人核查,天茂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刘益谦,且刘益谦亦为国华人寿的董
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此,国华人寿的实际控制人为刘益谦。
国华人寿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为48.4625亿元,系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通过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
为个人及机构客户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
和再保险业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国华人寿已开设18家省级分公司、91家中
心支公司等共计113家分支机构,基本覆盖中国中东部地区和主要保费大省。
根据天茂集团相关公示信息,其作为投资控股型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
国华人寿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业务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99.99%以上,为其核
心业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6月30日,国华人寿的总资产分别为
元。因此,国华人寿为大型保险公司。经核查国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国华人寿
对发行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综上所述,国华人寿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国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保荐人核查,国华人寿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经保荐人核查国华人寿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6月份财务报表,以及最
近一次验资报告,并根据国华人寿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的相关承诺,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账户系自营账户,资金来源为其业务经营积累形成的未分配利润
等自有资金,不属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委托资金或其他类型筹集和管理的资金,
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方向及用途,且符
合该等资金的投资方向。国华人寿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国华人寿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资金。
国华人寿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①本公司作为具有长期投资
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②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资范围和
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③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④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
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⑤如违反承诺,本
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四)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
经保荐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颀中科技
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颀中科技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ZK080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备案日期 2023 年 2 月 16 日
成立日期 2023 年 2 月 13 日
到期日 2028 年 2 月 1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 12,008.00 万元
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数量的10.00%,即2,000.00万股。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因此,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于公司员工战略配售相关事宜的议案》。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参与人员、
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
姓名 职位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有比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
姓名 职位
号 核心员工 (万元) 有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颀中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 副总监
颀中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 总监
颀中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 总监
合计 12,008 100.00%
注: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经保荐人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
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经核查,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
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属于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出资凭证等资料以及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持有
人出具的承诺函,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持有人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颀
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且均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的合格投资
者。
四、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颀中科技
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颀
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
资于符合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本计划主要投资于
发行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
七、本公司通过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通过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
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
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
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
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颀中科技员工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人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颀中科技专项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
发行人股票。
四、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的情形。
五、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五)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截至本核查
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6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7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
经营范围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
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
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
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
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保荐人核查,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4.61%,第二大股东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
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
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
控制人。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
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前
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认购本次配售证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
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如下承诺:①本公司不通过任何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②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
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③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
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
关规定;④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⑤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⑥发行人
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
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⑦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
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
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除上述《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
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不得存
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实施战略配售。发行
证券数量不足 1 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20%。发行证券数
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35 名。其中,
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不足 4 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
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4 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
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证券总量、
占本次发行证券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
数量的发行人证券。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数量 2%至 5%的证券。
经核查,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战略配售证券数
量为 5,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5.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中
“发行证券数量 1 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
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证券数量。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
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情形核查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
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4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配售
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4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
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
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颀中科技
员工专项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3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
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颀中科技员工专
项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3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
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建航 曹显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