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
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朱德胜、赵雅彬、姚金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德胜 赵雅彬 姚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