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 1-2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专字(2023)第 441A006028 号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股份
公司)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
产负债表, 2020 年度、2021 年度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盛
弘股份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简称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进行了专项审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 号)的有关规
定,编制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核资料是盛弘股
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非经常性损益明
细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
合盛弘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
本专项报告仅供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桑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凌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