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保障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持续推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廖建文、刘梅娟、金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