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证券之星 2023-04-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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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82 号
     ───────────────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并形成了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1)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四川省
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4,157.12 万股、拟向战略投资者厦
门建发纸业有限公司发行 1,150 万股。2)本次发行完成后,建发
纸业将成为公司关联方,双方将在优化整体采购方案、共享销售
渠道资源、完善产品设计与研发等领域进行战略合作;预案披露
前 24 个月内,公司向建发纸业及其关联方采购化机浆、阔叶浆
等纸浆产品。3)五粮液集团、建发纸业的股份锁定期限分别为
发纸业将向公司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2022 年 12 月,
五粮液集团参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重整,并将四川银鸽
相应经营交由公司进行管理。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向建发纸业及其关联
方采购情况及占比、相关产品的稀缺性及市场供需情况等,说明
建发纸业如何与公司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公司本
次引入作为供应商之一的建发纸业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及
合理性,在采购、生产及销售等领域对公司的具体影响;(2)引
入战略投资者后,公司未来产品销售增量,以及对应收入、毛利
增长的具体测算依据,是否审慎、合理,与目前采购价格的差异
情况,如何保障相关战略资源切实、有效引入公司,推动实现公
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或者显著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的结论是否客
观、谨慎;(3)建发纸业本次认购股票的锁定期限短于合作期限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实现本次战略目的,是否符合战略
投资者长期持股的要求,是否与实践已有案例做法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各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限、承诺事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建发纸业本次参与公司治理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具体措
施;(5)结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舆情和媒体报道,说明五粮液集
团参与本次公司发行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五粮液集团前期参与
四川银鸽重整计划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集团是否已采取有效
措施解决相关同业竞争问题。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6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1 条、第
核查结论。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948.35
万元,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2)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中“整体搬迁技改项目”效益未达预期,截止日的累计实现
效益为负数。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现有资金余额、用途、缺口和
未来现金流入净额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2)对照前
次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假设条件,结合市场的实际变化情况、项
目建设进度等,充分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与预测效益存在
较大差异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公司前次募投项目的效益预测是否
审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原纸产品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类似产
品,主要由于新建固定资产分摊的单位固定成本较高,在浆纸产
能、资产规模、营收规模及品牌渠道方面存在劣势所致。
  请发行人结合公司原纸产品单价、单位固定成本及可变成本、
浆纸产能、资产规模、营收规模、渠道、用途及客户群体等因素,
具体分析原纸产品毛利率低于可比公司类似产品的原因及合理
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1)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
司长期股权投资为 3,343.30 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为 150 万
元。2)公司对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宜宾纸业速达运输
公司、宜宾五昆供应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公司的
投资,均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3)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
司应付五粮液财务公司 152,081.89 万元(含长短期借款余额)。
  请发行人说明:(1)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
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
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的依据是否充分;涉及产业基金或私募基金的,还需要结合投资
协议、最终投资标的、未来拟投资范围及后续募集计划等进行分
析;(2)报告期各期,公司在五粮液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及贷款
的金额、利率,占公司存款及贷款的比例,存贷款利率与公司在
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资金使用
受限情况,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3)公司是否
存在类金融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向类金融业务。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第 1 条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发行人存在会计主管人员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签署劳动合同并领薪,并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身份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签字情形。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会计主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
说明公司会计主管人员与控股股东签署劳动合同并领薪的原因
及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以及公司治理的有效
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4 月 0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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