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对长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10名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
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以5.52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696,700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苏彤 赵一方 赵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