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
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
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
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4元(含税),不
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若以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2,527,987,745股
为基数进行测算(总股本2,529,396,015股,回购股份1,408,270股),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共计101,119,509.80元。
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发
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
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总额。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同意该预案内容,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
证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
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
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
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有效,公司运作规范健康。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无需对方案中的监事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了审查,通过对其履职情况的核查及独立性的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
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
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
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
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规划内容,并同意将该规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2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
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联方违规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也不存在担保逾期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
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的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担保,且
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子公司财
务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公司能有效控制相关风险,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
的财务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肖 建 华、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