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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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
挑战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
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第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问题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
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遵守本制度,在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及其
他投资者关系工作前,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报告义
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公司应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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