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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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
为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索辰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承销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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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声 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
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
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海通证券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海通证券相
关人员就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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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海通证券分别签署了《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协议》《上海索
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承销协议》,约定发行人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和主承销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持有《营业执照》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保荐、承销资格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委员会 2022 年第 97 次审议会议审核同意,并已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
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
(以下简称“《核查报告》”),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投”
)
及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发行人与前述战略投资者已分别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
(一)海通创投
根据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94731424M
注册资本 1,15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4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索辰科技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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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合同、备案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系统查询,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参与比例
具体名 实际支 募集资金规模 参与认购规模 上限(占 A
设立时间 管理人
称 配主体 (万元) 上限(万元) 股发行规
模比例)
富诚海富
通索辰科 上海富 上海富
技员工参 诚海富 诚海富
与科创板 通资产 2023.03.02 8,245.00 8,245.00 10.00% 通资产
战略配售 管理有 管理有
集合资产 限公司 限公司
管理计划
合计 8,245.00 8,245.00 10.00% —
共 16 人参与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资管
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员工类别等情况如下:
实际缴纳 资管计划份
序 签署劳动
姓名 职务 金额(万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合同主体
元) 例(%)
高级管理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副总经理、董事、 高级管理
董事会秘书 人员
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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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245.00 100.00 —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索辰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
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2023 年 4 月 3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4:索辰北京为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简称,索辰北京为发行人分公司。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海通创投及索辰科技资管计划。
三、战略配售情况的核查
(一)海通创投的配售资格
根据海通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而海通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因此,海通创投属于《实施
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根据海通创投的公司章程、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通创投控股股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
报告》等材料,海通创投系海通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海通创投与发行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
报告》等材料,海通创投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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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创投已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发行人与海通创投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
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海通创投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规
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战
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的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合同、备案证明文件、海通证券出具的
《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战略配售共设立 1 个专项资管计划: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已于 2023 年 3 月 9 日依法完
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根据《富诚海富通索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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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
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
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
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
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管理人有
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
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8)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尽
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
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备案材
料进行复核,核查未通过的,将不予以出具备案证明,故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备
案期限延长或备案不通过的风险。届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10)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综上,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能够独
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
为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经核查,索辰科技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索辰
科技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索辰科技资
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索辰科技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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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发行人与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
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
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承销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根据《实施细则》、发行人与海通创投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海通创投将
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最终跟投
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
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海通创投的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51.6670万股。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索辰科技
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103.3340万
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8,245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
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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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通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查报告》等材料,海通创
投资已承诺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24个月;索辰科技资管计划获得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
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符合《承销办法》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及海通证券出具的《核
查报告》等材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
存在如下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主承
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除《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海通创投、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承销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制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海通创投、
索辰科技资管计划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海通创投、索辰科
技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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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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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常睿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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