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补选阎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事项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并已征得候选人本人的同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审
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财务总监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
总监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未发
现其任职资格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推选阎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一致同意聘任洪嘉祥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世祥 杨建劳 胡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