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
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含税)
。
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考核方
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
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
意公司关于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
体系。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
制度的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
制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与子公司拟相互提
供担保。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之内。
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并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
为: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
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
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
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八、《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
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以规避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
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掉期、期权合约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均与公司日常
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据《金融衍
生品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衍生品
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符合公司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拟开展衍
生品交易合约量不超过 5 千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
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的业务。同意将《金
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