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现对相
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发表如下: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
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
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
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