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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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
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
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
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
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
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人,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的分析和研究,负责对公司投资部提交的项目文件进行综合审查并形成评审意
见,供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参考。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职能划分
  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及处置的具体事务;负责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提出专业建议的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业务及专业研究,提出专业意见。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工作中的资金划拨及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
财务监控,指导子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对其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配合公司投
资部做好对外投资的分析论证工作。
  内审部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对对外投资实施全程监督。
  证券部负责召集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范围、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标准以外的对外投资项
目,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谨慎授权的原则,由董事长根据副总经理的
审批意见及投资部的可行性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长期投资决策程序:
可行性进行分析和论证;
及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
限与程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
调整可行性报告中的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后方可对外签署。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论证。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财务管理中心协同相关归口部门对投
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
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管理中心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主管投
资的副总经理讨论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部及相关归口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规定
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公司投资部及相关归口部门应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
司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司(含子公司、合资公司及参股公司),应根
据公司持股比例确定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
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足以维护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子
公司关键财务人员及关键部门管理人员的聘任应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但应
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上述所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以下简称“派出人员”)的人
选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上述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
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并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以下简称“派出董事”)必须
按时参加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会议,参与被投资单位董事会决策,承担被投资单
位董事会委托的工作,应认真阅读所在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准确了解被
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派出董事对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要
表明自己的意见。若未表明自己的意见或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利,致使被投资单
位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派出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决议时持有异议
并记录在案者,可免除责任。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
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对外长期投资后,应区分不同情况采用权益法或成本
法等进行核算。必要时,公司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财务管理中心对子公司的财务实施垂直管理,子公司的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及其有关规定。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
会计信息的要求,按照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
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部及相关的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
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
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相关人员未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
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
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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