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接受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公司”)委托,作为
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0 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核查
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
“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
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乐通股份”,股票代码 002319)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至上
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止,即2021年4月23日至2023
年1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
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员;
(五)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在本次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
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
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
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交易对方王怀杰、
交易对方戈玉华之配偶张琍、交易对方张翼飞之配偶王佩蓉、中介机构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员工何腾飞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 股份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姓名 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号 (股) (股)
核三力自然人
股东
核三力自然人
配偶
大华会计师-审
计员
浙江启臣自然
之配偶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乐通股份副总裁肖艳丰女
士在《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后至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之前的期间内(即
日,乐通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裁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肖艳丰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肖艳丰女士成为乐通
股份副总裁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买卖乐通股份的情况。肖艳丰女士
在重组草案披露后至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之前的具体买卖情况如下:
序 股份变动数量 结余股数
姓名 关系 交易日期 买入/卖出
号 (股) (股)
乐通股份副总
裁
王怀杰、张琍、王佩蓉、何腾飞、肖艳丰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
的情况均已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
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乐通股份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无任何关联。本人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期间不知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
形。
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
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
情况。
而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愿意将上述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
司。本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
的一切损失。”
(二)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情况
长城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长城证券自查,长城证券在自查
期间不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除长城证券外的其他非自然人主
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乐通股份股票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本独
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确认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乐通股份股票是根据
自身判断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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